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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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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法律效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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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法律效果 在日常生活裏,不論男女老幼,隨時隨地都會用到法律,例如:到便利商店買東西(買賣)、向銀行貸款(借貸)、假日租小客車旅遊(租賃)、搭乘公車(運送)等民事契約,如違約就會發生債務不履行責任。  不慎與他人發生車禍,必然產生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責任與民事損害賠償問題。  男女結合,自訂婚、結婚以至生兒育女,自然會發生相關的親屬、親子、繼承等關係。在這些事務中,因須負法律責任,所以牽涉到行為人的能力問題。如果不分年齡大小,法律責任均一視同仁,不僅對年幼者不公平,也影響社會交易安全,所以法律設有以年齡作為歸類法律效果的指標,為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在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加以了解,特別整理法律中有關年齡的法律效果,以供參考。 一、0歲: 法律上所稱的「人」(自然人),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是指脫離母體而能獨立呼吸,也就是既「出」且「生」,若出而非生(活著),即無意義,所以出生在法律上有特別意義。 出生前的胎兒: 因還不算是人,原則上,還沒有享受權利的資格,也就是法律上說的「無權利能力」,但胎兒將來會出生,為可以期待的事實,如忽視其存在,必造成不公平的後果,尤其是遺腹子時,如需等到出生,才認為有權利能力,才能繼承,則原有遺產已被繼承,將發生不能繼承的結果,所以,民法第七條例外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權利的保護視為已出生」,也就是遺腹子還未出生,即可與其他人一起繼承遺產。另外,在刑法上亦認為胎兒還不是人,予以殺害,是犯「墮胎罪」。 出生後的嬰兒: 胎兒一經出生,法律就自然、當然賦予權利能力,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因此,出生的嬰兒自此即可繼承遺產;從父母姓,開始有本名,戶籍法並規定,出生後父母或其他適當的人需申請出生登記,若無故未登記,可以處以罰鍰。在刑法上,嬰兒已是「人」,若有殺害行為,除生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構成殺嬰罪外,就是犯殺人罪。 二、六歲: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六歲至十五歲國民強迫入學,接受國民教育。 電影片分級處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未滿六歲的兒童不得觀賞保護級電影,六歲以上十二歲未滿的兒童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三、七歲: 依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有關的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代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其所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需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收養未滿七歲兒童,應由父母代為或代接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未成年人被收養,需經父母同意。又終止收養時,亦同。此外,收養時原則需有書面,但未滿七歲兒童被收養,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必立書面。 四、十歲: 十歲至十五歲男子申請入出境許可,僅得准予短期許可(至屆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十歲以下者則為長期許可六年。 五、十二歲: 法律上所稱的兒童與少年,以十二歲為準,十二歲未滿者為兒童,適用兒童福利法;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者為少年,適用少年福利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又兒童有犯罪行為者由少年法庭處理,少年則於有犯罪或虞犯行為時均須由少年法庭處理。滿十二歲,得為簡易人壽保險被保險人。 六、十三歲: 工廠不得僱用十三歲以下的男女為學徒(工廠法第五十七條)。 七、十四歲: 滿十四歲的人才可以為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如以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的死亡保險契約無效。(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 刑法上刑事責任以十四歲為準,未滿十四歲的人其犯罪行為不罰,也就是不能判刑坐牢,而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規定來處理。另十四歲 以上,十八歲以下的少年,若犯罪,得減輕其刑。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而與之性交者,是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縱使得到該男、女同意,也是犯性侵害罪。又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猥褻行為,縱使得到同意,也是犯猥褻罪。  在行政刑罰方面,未滿十四歲的行為人不予處罰︵參照法務部81.2.11.法81律字第0一八一九號函︶。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滿十四歲的人違反該法行為不罰。  工廠不得僱用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工人。此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為童工,只准從事輕便工作,不得從事危險及繁重工作(工廠法第五、六、七條) 八、十五歲: 女未滿十五歲,男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父母同意。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工商業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的人從事工作,但國中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童工,不得使其工作超過八小時及在晚上八時至翌晨六時的時間工作,亦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工作。又僱主亦不得超收未滿十五歲的人為技術生(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至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參加勞保的年齡,原則上為滿十五歲(至六十歲) 九、十六歲:  女未滿十六歲,男未滿十八歲,不得結婚,否則當事人或其父母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如女已滿十六歲,男已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結婚,應得父母同意,否則父母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但從知悉日起已超過六月,或結婚已超過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滿十六歲的人,才能立遺囑。  與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縱得該男、女同意,仍犯性侵害罪。又若和誘未滿十六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的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未滿十六歲的人為性交易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歲以上者,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即可購買或受贈耕地。 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起而尚未服兵役的男子申請護照,應經中央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核發。此外,十六歲至十八歲的接近役齡男子,其出境效期至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十、十八歲: 以引誘、媒介、協助等方法,使未滿十八歲的人為性交易,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如果以之為經常性的業務,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強暴、脅迫、買賣、質押使未滿十八歲的人為性交易者,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若拍攝未滿十八歲的人性交、猥褻等影片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滿十八歲的人,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適用一般刑事訴訟法。 十八歲以上的竊盜犯贓物犯,才能判決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十八歲以上的人,有重大危害社會治安行為,才能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交付感訓。 在押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判決確定時,應監禁於少年監獄,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並不得吸煙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的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其行為得減輕處罰。 年滿十八歲,未服兵役的役男,以特殊原因出境,依部會核准公文所載返國日期,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僑民役男則自返國翌日起連續或累積計算屆滿一年前的前一日止。役齡前出國在外就學男子,則一年一次計四個月。  男子滿十八歲的翌年一月一日起到滿四十歲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役齡男子。又男子於十八歲當年(當年次),得志願申請提前入營服役。 滿十八歲者,得考領汽車、機車、農用曳引機駕駛執照。  滿十八歲的人,才能觀賞限制級電影。 十一、十九歲: 男年滿十八歲的隔年,為常備兵及補充兵現役的徵兵年齡。 十二、二十歲: 滿二十歲的人,有完全行為能力,為成年。  滿二十歲的人,有選舉各類公職人員之權(如縣市鄉鎮長、議員等 滿二十歲以上,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滿二十歲,得考領職業駕駛執照。  滿二十歲,得參加農會漁會的會員、贊助會員及合作社社員。 滿二十歲方得為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代理人或糾察員。 滿二十歲的人,才可以捐贈精子或卵子(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十三、二十三歲:  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一百三十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中央公職人員全國不分區選舉之候選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 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具有會員資格一年以上,可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七條);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已為擬登記候派農田水利會之會員一年以上,具有國民小學畢業且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會員代表、會務委員、水利小組長或班長工作三年以上或國民中學(含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登記為候選人。(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第十一條) 十四、二十六歲: 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 十五、三十歲: 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 十六、三十五歲: 依法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監察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 省(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五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一條) 十七、四十歲: (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憲法第四十五條);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 (二)常備兵之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屆滿四十除役時止(兵役法第十六條)。 十八、四十五歲 就業服務法中所說的「中高年齡者」,係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十九、五十歲 (一)法警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法警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二)下士、中士、上士及尉官的除役年齡均為五十歲。(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條) (三)檢察事務官之遴選,應就五十歲以下之具有資格之一者任用之(檢察事務官遴選辦法第二條)。 (四)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五)公務人員未滿五十歲自願退休不得擇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 二十、五十五歲: (一)年滿五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原則上得請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 (二)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三)女性勞工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或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四)公務員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給予一次養老給付。依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畸零月數按比例發給(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 (五)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銓敘部得酌予減低滿六十五歲即應命令退休之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 二十一、六十歲: (一) 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護、養護或安養之服務(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二)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三)考領職業駕駛執照須年滿二十歲,最高年齡不得超過六十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 (四)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 (五)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 (六)被保險人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得請領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七)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 二十二、六十五歲: (一)老人福利法所稱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老人福利法第二條)。 (二)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三)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二、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三、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三千元,尚未折抵完竣。四、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六、個人所有之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及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津貼、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 (四)逾六十五歲者,不得為引水人 (引水法第十三條) 。 (五)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命令退休 (公務人員 退休法第五條)。 二十三、七十歲: (一) 年滿七十歲者,不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公證法第二十六條) (二) 滿七十歲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得減輕其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 (三)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 二十四、七十五歲 大陸同胞現年已逾七十五歲或未滿十二歲,而在台有直系血親或配偶者,得申請來台定居(大陸同胞來臺定居申請規定)。 二十五、八十歲: (一)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 (二)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十八條) (三)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刑法第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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