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家庭暴力行為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7818

YOYO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題目:家庭暴力行為之法律責任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為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二)家庭成員間如果發生傷害的行為時,有何刑事責任?

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要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誰能提出聲請?保護令之內容為何?

1、撥打113保護專線,或是去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助;也可以自己直接(或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2、只要是被害人都可以提出聲請,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身心障礙者,則由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向

      法院提出聲請。

3、「緊急保護令」只有檢察官、警察局(分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所以民眾

      可以向警察局報案後,由警察局提出聲請。

4、保護令內容很多,但常見的有:禁止實施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命

      相對人遷出、遠離特定場所、交付汽、機車等必需品使用權、暫定親權等等(更多詳細內容請參考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14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及第16條暫時保護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令的法律效果: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YOYO 生活法律大觀園

家庭暴力行為:美國觀點

簡士淳Steven

 

1、家暴程序基本理念

      透過司法程序,在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築起一道防護牆。

 

2、防護牆的設計

      強調家庭暴力行為,並不是家庭成員彼此間的「私事」,而是社群全體必須介

      入的「犯罪行為」。

 

3、法律責任

       加州法律針對家庭暴力犯罪,有別於一般犯罪的條文設計,其刑度通常較重。

       許多家庭暴力行為,檢察官可以審酌個案的嚴重程度,來決定以輕罪或是重

       罪加以起訴。因此檢察官扮演重要角色。

       保護令,無論是暫時保護令或是長期的保護令,一旦受禁制人違反,都會受

       到極為嚴重的後果。違反的結果,除了可能撤銷緩刑,也有可能面臨重罪的

       追訴。

       此外,如果加害人並非屬於美國公民,則還會有移民程序上的不利效果,最

       嚴重可能得面臨遣送的結果。

 

4、實務運作困難的地方

      從檢察官的角度來說,我們希望能夠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建立起這道保

      護的牆,但是實際上,有許多的困難點。

    1)對於檢察官來講,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是極為頭痛的。

               原因:

               被害人在經過一段期間後,很可能選擇原諒加害人,而否定先前所提出

               的指控。

               陪審團的不確定因素。

    2)受害人缺乏權利意識。

    3)受害人雖然知道相關資源,但害怕一旦這道牆被築起後,自己或其家人

               可能在經濟或資源上,遭到孤立。

 

       也因此許多美國地檢署會設立專門的被害人協助中心,提供資源的轉介與

       諮詢,讓被害家屬除了在刑事訴追之外,尚有其他保障。

 

      目前聯邦政府在川普的移民政策下,對於非法移民採取極為強硬的措施,

      此舉經常造成不具有合法身份的被害家屬,不願意訴諸法律程序,而選擇

      默默忍受。

 

      而對比之下,台灣在推行家庭暴力防治或喚醒相關權利意識時,尚必須克

      服傳統家庭倫理價值觀,許多人會認為,「家醜不外揚」,「養不教父之過」,

     「丈夫為一家之主」等等的觀念。若被害家屬受到這些觀點的影響,即便

      知道有相關程序得以保護自己,卻很有可能不願意讓檢察官,以及其他單

      位介入,協助築起這道牆。

 

5、家庭暴力專門法庭

      台灣法律圈比較熟悉的是美國的「毒品法庭」,但事實上,美國許多郡的法院,

      都設有家庭暴力專門法庭。這個法庭的運作,基本構想就是資源整合,將法

      院、地檢署、辯護律師、社工等不同單位,組織協調,達到多重目標:被害

      人的保護、輔導、與支持;加害人的懲罰、輔導、與家庭修復;促進案件進

      行程序;資源的有效利用。

 

6、對於檢察官而言,我們更加體認到「律師的傲慢」所帶來的傷害,因此更願

      意與其他單為進行合作。而非相信嚴刑峻罰就是面對家庭暴力唯一、且最好的手段。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