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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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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06
  • 資料點閱次數: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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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販賣毒品之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217002862-263201?chdtv

何姓知名飯店廚師收入頗豐,卻愛賭又愛吸毒,薪水全部花光,只好鋌而走險暗地經營販毒,案經新北市刑大偵四隊掌握線索,昨天將他逮捕到案,起出大麻、一粒眠、愷他命12包、新興毒品咖啡包近2千包等證物,何否認販毒,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法辦。

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毒品緝溯源中心去年12月接獲線報,台北知名飯店30歲何姓廚師竟私下在新北市、台北市販賣大麻、愷他命及毒咖啡包,牟取暴利花用;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黃冠傑指揮新北市刑大偵四隊、刑事局偵八隊第二偵隊、國道刑事警察大隊、台南市刑事警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全力偵辦。

警方蒐證出,何承租台北市南港區八德路四段一間商辦大樓作為毒品倉庫,專門藏放毒品,「藥腳」需要毒品時就前往倉庫;昨天專案小組發現何又向上游毒販進貨,清晨2時許前往搜索,起出大麻9包、一粒眠1包、愷他命12包、新興毒品咖啡包1889包等,將何逮捕到案。

警方調,何擔任飯店廚師的收入頗豐,但平日喜好賭博及施用毒品,入不敷出,薪水所得全數花光,只好鋌而走險經營販毒生意;偵訊時,何否認販毒,供稱現場到的毒品是賭博賭贏別人,對方欠他錢,改用毒品償還賭債所用,他也是要用來自己吸食,並沒有要販售。

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長黃建榮呼籲,販毒集團常用外表可愛的錠狀毒品,和精美咖啡包,打入年輕人市場,提醒民眾不要隨便服用來路不明的產品外,未來也將以區域聯防作為,從源頭開始打擊犯罪。

三、Q&A

(一)常見的毒品有哪些?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搖腳丸、一粒沙。

第三級:FM2(氟硝西泮)、小白板(三唑他)、丁基原啡因、K他命。                                                       

第四級: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紅豆。

 

(二)販賣毒品的刑責為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如果自己施用毒品,也免費請朋友施用,這樣會觸法嗎?

無償提供給朋友施用的人,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四)如果只是自己施用的話,有什麼處罰規定嗎?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目前實務上對於第一次施用的人,會給予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  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五)如果被警察查獲時,把提供毒品給我的人講出來讓警察調查,這樣有什麼好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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