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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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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銀行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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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搶銀行的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3676795

今天(10834日)下午320分,新北市板橋區遠東路玉山銀行發生銀行搶案,一名頭戴安全帽歹徒持槍侵入,大喊「我要搶劫」,翻越二號櫃檯自行打開抽屜,搜刮50萬元後立即離去,整個犯案過程不到10分鐘;轄區板橋警分局獲報趕往,組成專案小組,全力調閱監視器偵辦中。

今(4)日下午新北市板橋遠東路上的玉山銀行搶案,歹徒已經被抓到了!警方在晚間7點多,在板橋華順街一間超商前將人逮捕到案,目前將人帶回分局偵訊。

三、Q&A

(一)「搶劫」的刑事責任為何?

        口語上我們說「搶劫」,但是法律上我們說「搶奪」

        刑法第325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如果搶劫的過程中,因為被追捕,搶匪為了保護搶來的東西,而打追捕的人,這樣的刑責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29條規定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刑法第328條規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

       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本件新聞事件中,如果歹徒所持的槍是真的槍,那還會有其他刑責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規定: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

       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

       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

       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一項

       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

       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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