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刑 人 聲 請 易 科 罰 金 須 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2-26
- 資料點閱次數:3643

一、台端所受本案有期徒刑 或拘役 ,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依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四、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千元或2
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以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
五、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欺騙。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