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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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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被告羅敬平、參與人和暉資訊有限公司、耘昇平有限公司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依判決主文諭知已繳交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48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檢邦分112執沒3256字第0149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被告羅敬平、參與人和暉資訊有限公司、耘昇平有限公司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依判決主文諭知已繳交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12年度執沒字第3256號銀行法案。
二、 被告姓名:羅敬平、及參與人和暉資訊有限公司、耘昇平有限公司。
三、 判決主文諭知之犯罪所得:羅敬平已扣案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原創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參佰張,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億柒仟伍佰零肆萬捌仟零玖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和暉資訊有限公司因羅敬平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已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耘昇平有限公司因羅敬平為其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之已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四、 確定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重上更一字第8號,111年8月11日確定。
五、 聲請截止日期:112年8月10日。
六、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七、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五)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 本案承辦人:分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53。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江文君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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