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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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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保字第531號執行傳票暨保護管束命令(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蔡文俊,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8
  • 資料點閱次數:31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規112執保531字第0073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保字第531號執行傳票暨保護管束命令(附貼於後),本案受刑人蔡文俊,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蔡文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王貞元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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