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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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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保字第458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及112年度執緩字第1002號傳票,查本案受刑人許奕翔,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7-18
  • 資料點閱次數:347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北檢切112執保458字第015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執保字第458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及112年度執緩字第1002號傳票,查本案受刑人許奕翔,請查照。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受刑人許奕翔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署應送達之112年度執保字第458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及112年度執緩字第1002號傳票各1件,現由本署執行科切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受刑人向本署執行科切股書記官領取。

代理檢察長 蔡偉逸

檢察官 王貞元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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