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洪114偵27270字第030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27270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邱垂賢。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4年度偵字第27270號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洪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邱垂賢向本署洪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