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麗113偵15172字第030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5172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高佳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偵字第15172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麗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高佳萱向本署麗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