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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444號案件告訴人李文祥、被告李世棟不起訴處分書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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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北檢力清112偵4444字第0218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度偵字第4444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告訴人李文祥、被告李世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2年度偵字第4444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霽股書記官保管中,請告訴人李文祥、被告李世棟向本署霽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