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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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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執行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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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故法院判決確定後,其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刑之執行有短期自由刑及長期自由刑之分,短期係指6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長期則係指超過6月以上有期徒刑者屬之,

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迅速依法指揮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對於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短期自由刑案件,本署檢察官均依個案之具體情狀審酌,除受刑人有事實足認,如准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或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者等外,對於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審慎審核,以兼顧受刑人之權益,並落實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確保社會正義之實現。

另本署發監執行之受刑人,男性受刑人是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女性受刑人則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受5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

執行業務流程1目前本署主要執行業務如下:(一)各種主刑之執行: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二)沒收:沒收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三)從刑:褫奪公權。(四)保安處分: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五)其他:緩起訴、沒入、證人罰鍰、贓證物及扣押物之處理、保證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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