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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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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或延期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3657

刑事執行。

  • 聲請停止執行或延期執行: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下列事由之一者,得具狀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①心神喪失②懷胎五月以上者③生產未滿二月者④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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