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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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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5
  • 資料點閱次數:13091

刑事執行

  • 易科罰金:於收到本署執行傳票後,依傳票所定日期,親自至本署執行科,向承辦股口頭提起聲請,再由檢察官依個案之具體情狀審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對於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除有事實足認,如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外,均審慎審核,以兼顧受刑人之權益;如受刑人在國外或因罹患重病等因素,無法親自到案者,可委由親屬提出確實之證明及相關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經檢察官核准後,可代為辦理聲請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對於判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論判決是否有諭知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均得於收到本署執行傳票後,依傳票所定日期,親自至本署執行科,向承辦股口頭提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如無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及罰金易服勞役期間超過1年,或已入監執行逾6月以上有期徒刑與之併執行之罰金等情形外,如經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每履行6小時,可折抵刑期1日或罰金易服勞役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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