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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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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刑事執行程序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46584

刑事執行Q&A

裁判確定開啟執行

Q1:案件經判決後,何時可到案執行?
A1:需待案件判決確定,法院將案卷送交本署分案後,再寄發執行傳票通知到案執行,請於接獲傳票後,再依指定期日前來即可。另外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

停止執行

Q2:接獲執行傳票後,是否可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
A2: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下列事由之一者,得具狀聲請停止或延期執行①心神喪失②懷胎五月以上者③生產未滿二月者④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Q3: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是否可以停止或延期執行?
A3: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又法院於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另聲請非常上訴並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

囑託執行及變更住所

Q4:受刑人現住新竹市,收到執行傳票後,是否可就近在新竹地檢署報到執行?
A4:可以具狀向本署陳報居住地址,並聲請囑託新竹地檢署執行。

Q5:判決確定後尚未到案執行前,地址有變更,應如何處理?
A5:可具狀向本署陳報變更後之地址,以利本署傳喚或囑託他署執行。

易科罰金、罰金

Q6:如何聲請易科罰金或繳納罰金?是否可由他人代辦?
A6:於收到執行傳票後,依傳票所定日期,親自至執行科,向承辦股口頭提出聲請,再由檢察官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如受刑人在國外或因罹患重病等因素,無法親自到案者,可委由親屬提出確實之證明及相關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經檢察官核准後,即可代為辦理聲請易科罰金。至於專科罰金之案件得委由他人到署代為繳納,或以郵政匯票寄送本署繳交均可。

Q7:辦理易科罰金是否要帶現金到場?
A7:可帶現金或以金融卡扣款(需銀行裏的存款足夠扣款之金額)之方式支付。

Q8:如果沒辦法一次繳清罰金,可否辦理分期繳納?
A8:需由本人帶部分之金額,親自到署向承辦股口頭提出聲請分期繳納,再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及受刑人之經濟狀況,審核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可分幾期繳納,如經檢察官准予分期繳納,剩餘各期之款項,可以郵寄匯票之方式繳納,准許分期繳納後,如有遲延或未繳足之情事,即喪失分期繳納之待遇,得依法逕行拘提。

Q9: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折算1日,到案執行是否就帶6萬元即可?
A9:聲請易科罰金,以檢察官核准易科罰金之日計算總日數,例如受刑人55日到案執行,自55日起算2個月,5月是大月有31日加計6月有30日,總日數為61日,就需繳納61千元。

Q10:受刑人經拘提、通緝到案或已在監執行,家屬要如何為其辦理聲請易科罰金?
A10:可由受刑人之親屬,攜帶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及應繳納之款項,到執行科向承辦股口頭提出聲請,再由檢察官審核是否准許。

易服社會勞動

Q11:受刑人沒有錢可以繳納罰金,是否有其他替代執行方式?
A11:對於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案件,均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除了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及不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外,如經檢察官准許易服社會勞動,每履行6小時,可折抵刑期1日或罰金易服勞役1日。

Q12:受刑人在監執行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可否於徒刑執行期滿前,聲請併科罰金部分易服社會勞動?
A12:依刑法第42條之1之規定,如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與之併執行之罰金案件,或罰金易服勞役期間超過1年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Q13: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需準備什麼資料?
A13:於傳喚到案執行當日,向承辦股口頭提出聲請,經檢察官准許後,再至醫院體檢(含胸部X光檢查,不需抽血檢查),再持體檢表到執行科找承辦股填寫相關資料,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Q14:易服社會勞動的工作內容為何?
A14:工作內容很多元,例如環境清潔、交通維護、清除路障、山林養護、河川巡狩或淨山、淨灘等社會勞動工作。

Q15:社會勞動履行未完成,剩餘未完成之時數,可否聲請易科罰金?
A15:如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社會勞動剩餘未完成之時數,得經檢察官核准後,以一次繳清款項為限;如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案件,則需入監服刑。

入監執行

Q16:受刑人到案執行後,如果發監執行,會送到那裏的監所?
A16:本署男性受刑人是送臺北監獄執行,女性受刑人是送桃園女子監獄執行,另外女性受刑人刑期在有期徒刑5月以下者,係送臺北女子分監執行。

Q17:受刑人家中有未滿3歲之子女,是否可攜帶入監執行?
A17:以女性受刑人為限,可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入監。

Q18:即將入監之受刑人,家中有未滿12歲之子女,該怎麼辦?
A18:若家中有未滿12歲之子女或有其他人需人照護,而無適當之人可以託付時,可洽詢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以利輔導安置,或提供必要之處遇;亦可主動告知本署,由本署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安置。

保證金之發還

Q19:在偵審中所繳交的保證金,何時可以發還?
A19:判決有罪的案件,於受刑人到案執行完畢後,就會通知發還,如果受刑人經傳喚、拘提未到,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會向法院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罪、免訴、不受理(如需再簽分案偵辦,則暫不發還)、緩刑判決確定,即會主動通知發還。

Q20:受刑人已到案開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或已易服社會勞動,保證金是否即可發還?
A20:需待易科罰金全部繳納完畢或社會勞動已履行完畢,保證金才能發還。

Q21:保證金是否能轉繳罰金或易科罰金?
A21:需經具保人到署填寫轉繳同意書,並拋棄存管期間利息,即得轉繳。

Q22:具保人現在監執行,如何領取發還之刑事保證金?
A22:執行科承辦股,如已知具保人在監執行,於發還保證金時,會主動將保證金,匯人具保人於監所之保管專戶中。

Q23:刑事保證金,應受發還之具保人死亡,何人可以領取保證金?如何辦理取取手續?
A23:(1)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者,應通知發還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分別通知其委任一人受領。
         (2)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具領保證金時,應提出下列文件,並經檢察官批可後,始得發還:1.聲請書狀。2.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3.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4.法定繼承權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5.委任書。(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委任一人代表具領;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提出委任人印鑑證明)6.發還保證金通知書、具領人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

贓證物之發還

Q24:扣案的贓證物何時會發還?如已接獲發還通知,因故無法親自領取,應如何辦理?
A24:案件如果已經全案判決確定,扣案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如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即會處分發還。如無法親自領取,則需附委任書、受任人之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辦理領取事宜。

執行之救濟

Q25:受刑人對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指揮執行不服,應如何救濟?
A25: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可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緩起訴處分金(附條件緩刑判決金)

Q26: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確定後,要如何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或附條件緩刑判決金?
A26: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判決確定後,於收到繳納通知,再依所定期日,前來執行科繳納。

保護管束

Q27:受刑人經臺北地方法院判處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如何報到執行保護管束?
A27:受刑人依戶籍所在地,執行緩刑期間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若受刑人戶籍在本署轄區,則由本署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若戶籍位於他署轄區,則會囑託他署代為執行保護管束。

Q28:受保護管束人可否電話請假變更報到日期?
A28:變更報到日期除有重大事由(如生病、車禍、家有急事或工作無法離開等),應有證明文件或可供查詢之資料等,否則事前應得觀護人同意。

解除警示帳戶

Q29:所犯幫助詐欺案件已執行完畢,銀行中之帳戶仍被列為警示帳戶,應如何處理?
A29:案件終結或已到案執行,可向本署聲請結案證明或執行完畢證明,再連同判決書,持向通報警示帳戶之警局,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數罪併罰

Q30:受刑人因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後續卻收到法院定有期徒刑9月的裁定,可是裁定中之有期徒刑4月,之前已經執行完畢了,為何會變成要執行9月?
A30:已經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4月,因與本次判決確定之有期徒刑6月符合數罪併罰,所以檢察官會依職權,先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到案執行時,會扣除已經執行完畢的4月,只要再執行5月。

Q31:受刑人經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居住於萬華區經臺南地檢署囑託貴署執行,惟受刑人之前已執畢之另案有期徒刑3月,與本案符合數罪併罰,應向何署聲請定應執行刑?
A31:定應執行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向法院提出聲請,本案受刑人應向臺南地檢署具狀聲請定應執行刑。

羈押折抵

Q32:受刑人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受刑人於本案審理中曾羈押50日,可否將羈押日數折抵於併科罰金?
A32:受刑人可於到案執行時當場提出聲請,如已發監執行,亦可具狀聲請。

拘役不執行

Q33:受刑人在監分別由12月、2年及拘役30日之指揮書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合計已達32月,拘役是否可不執行?
A33: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之規定,需應執行刑3年以上與拘役符合數罪併罰,拘役始可不執行,亦即需單一刑或數罪併罰定刑為3年以上,且與拘役刑符合數罪併罰,始可不執行,本案單一指揮書皆未超過3年,拘役仍需執行。

Q34:受刑人111年間犯竊盜罪,經判處拘役50日已執行完畢,現另案有期徒刑36月判決確定經發監執行,已執畢之拘役刑與本案徒刑符合數罪併罰,是否可折抵本案刑期?
A34:已執畢之拘役如與3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數罪併罰,執行時會於指揮書扣除已執畢之拘役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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