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應用服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0
- 資料點閱次數:13922

| 一、查詢檔案目錄 |
查詢利用本署檔案,請先利用(另開新視窗)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機關檔案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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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出應用申請 |
經由(另開新視窗)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得欲申請應用之機關檔案後,請填具(另開新視窗)檔案應用申請書(可由下方連結下載列印)並簽名後,得親送或郵寄本署(100206 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申請檔案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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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駁回復通知 |
依檔案法第19條規定,各機關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書後,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如需補正資料,則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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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用檔案 |
申請人(代理人)請依本署之檔案應用申請准駁結果通知,攜帶證明文件至本署指定時間及處所應用檔案。 |

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署設置影印機供申請人影印卷宗資料,影印時應會同本署人員為之,並依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酌收影印費用。

附件下載
- 臺北地檢署檔案應用委任書.pdf71 KB 110-11-02 下載次數:845
- 臺北地檢署檔案應用申請書.pdf109 KB 110-11-02 下載次數:678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pdf89 KB 110-11-02 下載次數: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