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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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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結報作業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6222

依「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自105年度起,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回歸公務預算,申請補助款結報時,按前開管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及作業要點,以正式公函並檢具「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結報作業核銷檢核表」及相關附件,函送本署彙整後,向會計室結報。所有原始憑證應留存一份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置於各公益團體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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