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結報作業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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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自105年度起,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回歸公務預算,申請補助款結報時,按前開管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及作業要點,以正式公函並檢具「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結報作業核銷檢核表」及相關附件,函送本署彙整後,向會計室結報。所有原始憑證應留存一份影本(蓋與正本相符),置於各公益團體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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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_補助款收支結算表(含填寫範例).ods9 KB 111-07-18 下載次數:653
- 附件2_補助款使用報告.odt7 KB 111-07-18 下載次數:501
- 附件1_支出憑證黏存單.ods11 KB 111-07-18 下載次數:682
- 補助款結報作業核銷檢核表.odt8 KB 111-07-18 下載次數:528
- 附件4_已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odt10 KB 111-07-18 下載次數: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