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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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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23
  • 資料點閱次數:6889

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

推動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實習觀護工作,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


申請條件
(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
(二)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制度、刑事政策、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學緒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個案工作、心理測驗、諮商技術、犯罪學、輔導學、社會團體工作、倫理學、精神醫學等學科二科以上者。
(三)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

錄取名額:預計錄取名額為3位,備取若干名

申請期間: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請學校備文寄至本署推薦報名,不接受個別報名」(以郵戳日期為憑)


申請方式:
1.
備齊推薦表及相關資料「由學校備文」寄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觀護人室」(100臺北市中正區桃源街21)報名。
2.
各系所報名學生由本署初審(書面審查)通過後,將另行通知面試時間。


錄取名單:
1.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署網站。不另行書面通知。

2.經錄取者,請於本署網站公布後一週內來電確認實習意願,未確認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將逕通知備取者遞補。

3.觀護工作實習期間每年7月初至8月上旬間共六周(依當年網路公告之實習起迄日期為準)。請錄取同學依網路公告之報到日期,準時至本署觀護人室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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