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公告及相關表單
- 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受理114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3年6月25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受理113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2年6月16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受理112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1年6月20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4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受理111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10年6月18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受理110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09年6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