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受理110年度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案,請於109年6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送件至本署。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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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疑問,可與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執行助理鄭小姐(02-23817836分機2124)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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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書.odt16 KB 109-02-11 下載次數:171
- 檢查表.odt7 KB 109-02-11 下載次數:144
- 申請案公告.pdf429 KB 109-02-11 下載次數: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