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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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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發還保證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9
  • 資料點閱次數:3651

刑事執行

  • 聲請發還保證金:對於判決有罪之案件,於受刑人到案執行完畢後,就會主動通知發還。如果受刑人經傳喚、拘提未到,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會向法院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至於無罪、免訴、不受理(如需再簽分案偵辦,則暫不發還)、緩刑判決確定,亦會主動通知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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