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被告廖泰宇、陳力心銀行法等案件依判決主文諭知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0
  • 資料點閱次數:25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分111執沒3955字第0192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被告廖泰宇、陳力心銀行法等案件依判決主文諭知之犯罪所得,請求權人應依公告事項提出聲請。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 本署111年度執沒字第3955號銀行法案。
二、 被告姓名:廖泰宇、陳力心。
三、 判決主文諭知之犯罪所得:
被告陳泰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參佰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美金貳萬壹仟玖佰元、日幣貳佰柒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陳力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元玖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 確定判決案號及確定日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267號,111年10月5日確定。
五、 聲請截止日期:112年10月4日。
六、 請求權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被害人)得於截止日前,檢附權利證明文件或執行名義,以書狀向本署聲請發還或給付。
七、 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本案案號及案由。
(二) 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三) 請求權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 聲請發還或給付及請求人為(權利人、取得執行名義之人、經確定判決認定之被害人)請求之意旨。
(五) 聲請發還之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聲請給付之數額。
八、 本案承辦人:分股書記官,電話:(02)23817836轉2153。

檢察長 鄭銘謙

檢察官 江文君 決行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