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檢銘劍113戒毒偵7字第01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被告蔡孟緁。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本署應送達之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現由本署劍股書記官保管中,請被告蔡孟緁向本署劍股書記官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