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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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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賄選 清廉選風你我一起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06
  • 資料點閱次數:363

生活與法律
一丶主題:反對賄選 清廉選風你我一起來!
二、前言:
民主政治,是給人民自己做頭家的機會,我們更要好好捍衛這個權利!選出真正想做事的人、有道德操守、有能力的人來為人民效力。可怕的黑金政治始於骯髒的賄賂選舉,放任賄選的橫行,尤如「飼老鼠咬布袋」,人民一定要站起來!同心協力打擊賄選,「直言不賄,真英雄!」
隨著年底的九合一大選逐漸接近,各地的候選人開始各式各樣的競選活動,選舉是個珍貴的權力,更是體現民主意志的重要活動,維護乾淨、公平的選舉環境,是人人都有責任。查緝賄選,是司法檢調的重要項目,然而,甚麼樣的情形是賄選呢?如果知道有人來跟自己買票,下一步要如何處理呢?如果收了錢、沒有投票給對方,這樣犯法嗎?今天就來談談時下很流行的選舉話題,並且解答民眾的疑問,希望能夠清明選風,抑制不正的買票風氣!

三、Q&A:
Q1: 甚麼樣的情形可能會構成賄選呢?當選發雞排「祭品文」是否構成賄選?
分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處罰賄選規定,第1項交付賄賂罪的文字,可分為一、「對有投票權之人」、二、「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三、「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三個要件。
近年來網路世代流行所謂的「祭品文」,在選舉的時候,更有網友喊出某人當選或贏多少票就發雞排的「祭品文」。然而,這類的「祭品文」,是否構成所謂的「賄選」?當然是要透過上面三個要件的檢視,但是通常最容易判斷的,就是看這塊雞排會不會影響選民的選擇而定,也就是本來可能要投別的候選人,因為這塊雞排轉投這個候選人,形成了對價關係,當然就有可能成立「賄選」;不過,如果沒有因為雞排而影響投票的選擇,就不會構成賄選的要件,但實際的狀況還是要依個案去認定。另外,經常也看到有出席活動,就提供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給予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或其他機構、團體等服裝、活動用品經費、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餐飲。提供流水席(辦桌)、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品、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活動、提供國內遊覽車旅遊等等,如果有人以這些方式,並同時伴隨著請支持特定候選人的請託,邀約,就跟賄選有關喔!請伸出你的手指,積極檢舉!

Q2:如果我是某候選人的支持者,非常希望幫助他當選,私底下給予一些朋友利益,希望讓他們可以投票支持某候選人,這樣應該不算賄選吧?
當然不是囉,買票的人不限於候選人,替候選人買票也一樣成立犯罪。買票處罰: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買票的方式除了將買票的代價交給選民固然構成買票罪,向選民表示要給好處,並且要求對方把票投給自己或特定的候選人,或者已經同選民講好買票條件,雖然還未交付代價,都構成買票罪。
2.買票除約定投給某一特定的候選人外,約定不去投票,或故意去投無效票,同樣構成買票罪。
3.預備買票也構成犯罪;有意買票的人雖然還在準備階段,還未向人買票就被查獲,也是要負刑事責任,同時所有準備買票的金錢、財物都會被沒收。

Q3:買票有罪,那賣票的人也一樣有罪嗎?
依照法律,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都是賣票的行為。而賣票的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1.不論是選民主動提出要求,或是雙方講好條件,或是實際上收到買票錢,每一種的行為都能成立賣票罪。
2.賣票的代價不只是指金錢或財物,還包括可以滿足人的慾望與需要的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3.收取對方財物後,答應投他一票固然是賣票,依對方條件答應不去投票,也構成賣票罪。

Q4: 如何檢舉賄選? 檢舉賄選對我有甚麼好處?會不會害我遭到報復?
我們的反賄選檢舉專線:0800-024099,並且受理檢舉賄選一律保密,檢舉人資料會彌封,當您發現有人賄選時,請您親自或書面或打檢舉專線電話或電子郵件,向地檢署、警察局(或分局及派出所)、調查處、站或機動組檢舉,檢舉人若以真實姓名「具名」檢舉,協助司法機關查獲「賄選」,舉賄選獎金最低50萬元(村里長等),最高可達1000萬元(直轄市長),金額高,檢舉賄選不只能夠賺錢,還能端正選風!向黑金選舉說不!還給我們澄清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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