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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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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不履行與詐欺取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2
  • 資料點閱次數:5075

112年3月2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一、主題:債務不履行與詐欺取財
二、引言
人與人間的相處,最常導致糾紛發生的前幾個因素,「錢」一定榜上有名,生活中多多少少一定會遇過親朋好友間欠錢不還,或與商家產生消費糾紛等等的金錢糾紛,如果是身為糾紛中「虧錢」那方的人,就不免會有「被對方欺騙」的感覺,可能進而據此向警局或是地檢署提出詐欺取財罪的告訴,但這種金錢糾紛是否真的會構成詐欺取財行為?如果不會,那是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有什麼方法能更有效率的把錢拿回來?

三Q&A
問題一:民事上債務不履行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定義
所謂債務不履行,定義為「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者」,舉例來說,今天二人間達成了用1萬元交易一隻手機的合意,那他們兩人間就成立了一個債之關係,其中一方有給付1萬元的義務,另一方則付有交付手機的義務,這時不論哪一方對於自己應盡的義務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的情況,就會被認定是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可能需要對他方因此所受的損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所謂詐欺取財罪,條文則是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比較特別的要件是「不法所有意圖」跟「施用詐術」。不法所有意圖部分,白話來說就是行為人主觀上知道法律上財物並不是他的(不法),他卻意圖要用詐欺的方式取得(所有);而施用詐術也就是傳遞跟事實不符的資訊,如果因此導致對方誤認該等資訊為真,進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可能就會涉及詐欺取財罪嫌。

問題二:生活中的金錢糾紛會不會構成刑法詐欺取財行為?
雖然生活中金錢糾紛的發生原因不一而足,但依照上述要件,在欠錢不還或消費糾紛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對於達成合意時所認知的資訊並沒有顯然不一致的情況,只是因為後續發生了某些原因導致錢還不出來或無法給付對價,例如借款後因為家庭發生變故、疫情原因收素銳減等因素而無法按時還款等等,則這種事後導致無法給付的情形,原則上只會成立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並無法認定有涉犯刑法詐欺取財罪嫌。但相反地,如果行為人在借款或交易的「當下」,確實有施用詐術的行為,例如在借款時誇大自己的還款能力,甚至隱瞞自己破產的事實,或交易商品時故意捏造產品並不具備的功能或隱瞞產品的瑕疵(締約詐欺);或是在借款或交易的情況下,自始就沒有打算還款或給付對價(履約詐欺),則上述這些情形,就有可能會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問題三:生活中金錢糾紛的解決方式?
若是上述確實可能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情形,則確實可於蒐集手邊可取得的事證後,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進而由檢警偵查蒐證認定行為人犯詐欺取財罪後,對行為人提起公訴並將其繩之以法。但即使對方最終被判決有罪確定,也無法依此將被詐騙的金錢拿回來,仍須透過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為之。但民事訴訟可能曠日廢時,且需要遵循的程序及要準備的資料、證據對一般民眾來說負擔也不小,故在沒有證據認為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行為的金錢糾紛中,或許可以考慮透過私下和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來處理,其中鄉鎮市公所調解調解委員會經法院核定後的調解筆錄,以及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法定期間20日內未提出異議,就可以當作執行名義,再依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以滿足自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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