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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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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家庭暴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0
  • 資料點閱次數:1007

112年6月20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何謂家庭暴力?
二、事件發想:
過去法不入家門,到現今政府積極介入,為家庭中弱勢成員提供保護。家庭暴力,實際上存於社會上許多家戶之中,家人吵架、動粗施暴、高強度冷暴力,到社會矚目高家瑜被前男友施暴案件,可以知道家暴案件距離民眾生活很近,透過今日的機會向各位介紹我國家暴法的內容,讓各位民眾在面臨或聽聞家暴案件時,可以對自己的權利有更清晰的認識。
三、何謂家庭暴力?
(一) 定義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二) 家庭成員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子女、孫子女、岳父母)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兄弟姊妹、叔嫂姑姪)
(三) 家庭暴力之種類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 親密交往關係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四、遭遇家庭暴力之處置?
(一) 保護自身與家人安全
(二) 蒐證
(三) 報警、聯絡社工
(四) 提出保護令聲請或刑事告訴→雙軌並行
五、民事保護令之聲請
(一) 聲請權人: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聲請。其餘由被害人或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二) 通常保護令:防止家庭暴力,法院考量雙方所提供事證,認為對防止聲請人未來繼續受到家庭暴力有必要情況下,依法核發之命令,命令類型包括:禁止(家暴)令、禁止(聯絡通訊)令、遷出令、遠離令、定未成年子女暫時親權實施、處遇令…等,期限2年以內,相對人有遵守義務。
(三) 暫時保護令:法院於核發通常保護令前,依職權、不經審理核發。
(四) 緊急保護令:急速保護必要,由公機關發動,4小時內應由法院裁定。
六、違反保護令之效果
(一) 違反保護令罪:家暴法61條違反保護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保護令效期內,每次違反均會觸發,數罪併罰。如多次實施,可能會觸發預防性羈押法律效果。
(二) 個案:存摺匯款、樓下送暖、傳送墓園照片、在地上打滾擋住樓梯。
(三) 保護令之撤銷? 突然和好了可不可以不要遵守?
違反保護令罪為公訴罪,就算被害人沒有提告,警方發覺有違反情形,還是會依法偵查,符合構成要件,還是會被起訴。個案曾有男女友吵架後聲請保護令,和好後男友開車找女友談復合,談到一半女友翻臉,報警發現男友違反法院的遠離令,當場被逮捕送辦。此種情形,請由聲請人依法先向法院聲請撤銷保護令,切勿自行私下和好,就可以無視保護令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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