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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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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委員會違法案例分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1
  • 資料點閱次數:542

112年7月1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李明哲檢察官
一、主題:自律委員會違法案例分享
二、【Q&A】
Q1:請問今日要介紹的案例是什麼呢?
這個案例是A為某計程車自律委員會會長,這個自律委員會是在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為管理其內部營運等事項所成立之自律性組織,緣交通部為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由交通部觀光局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補助觀光相關產業辦理培訓課程,A是該自律委員會之會員報名本案職業工會所舉辦「防疫計程車駕駛員培訓」課程之負責人,其明知B、C因故不及報名上開培訓課程,竟為使B、C取得上開課程結訓後核發之防疫車隊卡,基於教唆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日、時,教唆B、C分別冒用已報名上開培訓課程,但因故臨時無法上課之D及E之名義參與上開培訓課程,B、C則於5日之上課期間,分別冒用D、E之名義上課,並分別在上開培訓課程之簽到表上偽簽D、E之姓名,使職業工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D及E本人均有來上課,並分別核發6,320元之轉型培訓費予B、C,足以生損害於D、E及職業工會審核身分及核發轉型培訓費之正確性。
Q2:那本案有何特別之處呢?
我是負責這件公訴蒞庭,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教唆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之犯行,辯稱:這個事情其完全委由下面的承辦人負責處理,他實際沒有參與,會員的報名程序也是委託幹部去處理等語。
• 依照B、C之證述可知,他們是沒有報名,後來就直接去上課,所以報名表、簽到表、請領清冊本來就不會有B、C的名字,所以她們簽到是簽D、E的名字並領取款項。
• 上完課後被告還親自發放車隊防疫卡給B、C,所以本件如果被告不知情,理當核對上課人員名冊或簽到簿再核發防疫卡,這樣B、C也不會拿到防疫卡,可見被告辯稱都是幹部在處理,顯不可採。
• 本件審理時亦認證人B、C、D、E之證述互核相符,且被告為促使其管理之自律委員會計程車司機符合新冠疫情時期防疫計程車車隊標準,而公告本次培訓課程後,由幹部處理「防疫計程車駕駛員培訓」相關課程事宜,並於LINE訊息中表明係「借人頭充數」等內容,足證被告確有唆使他人偽造文書之行為甚明。

Q3:本案判決結果呢?
本案判決被告犯教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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