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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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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虛擬貨幣投資還是詐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9
  • 資料點閱次數:1313

112年8月29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蔡沛珊檢察官
一、主題:是虛擬貨幣投資還是詐騙!
二、新聞發想: 誤信男網友投資以太幣 台南女富商被騙走1億!
台南市一名 50 多歲婦人經營房地產事業有成,在今年 2 月認識一名男網友,又因幾次詢問稅務相關問題,男網友皆應答如流,而開始相信對方,讓其代為投資買賣獲利頗豐的虛擬貨幣以太幣(ETH)。
該名婦人前前後後共投入 100 多筆資金,購買了價值 1 億 600 萬多元的以太幣,直至 6 月底時發現無法兌現,對方還藉口拖延,要她匯數百萬元綜合所得稅,該名婦人才驚覺被騙報警求助。
這起破億詐騙案創下台南市近年罕見的單人最高詐騙金額,又因為詐騙金流已被從台幣轉成虛擬貨幣,再透過電子錢包轉至海外不知名交易所帳戶,因此警方目前仍在與台南市刑大科偵隊、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合作,積極分析幣流追查犯案對象。
「目前法務部調查局承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有七成以上都涉及虛擬貨幣詐騙,第一線警方遇到虛擬貨幣詐騙案的比例更高達八成!」法務部調查局資深官員在接受《幣特財經》採訪時說道。
三、Q&A
Q1:虛擬貨幣詐騙手法?
A: 交友、愛情詐騙
假老師、假投顧、假的投資資訊廣告
假的買幣廣告
釣魚訊息、釣魚信件
詐騙社群、社團(Line、Facebook … 等等)
虛假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
真平台假連結、工具(如交易所、熱錢包)
虛偽的ICO募資

Q2:可能涉犯的刑責?
A: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Q3:如何避免被詐騙?
A:即使要投資虛擬貨幣,現在各大交易所開戶容易,可透過檯面上的交易所購買,避免私下找不認識的幣商進行場外交易,以免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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