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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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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情深?別害兄弟姐妹親朋好友都變成「幽靈人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06
  • 資料點閱次數:1287

112年9月5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手足情深?別害兄弟姐妹親朋好友都變成「幽靈人口」!
二、新聞發想:
https://reurl.cc/GKZzbW
在去年里長選舉中,無黨籍的候選人A男,大贏對手121票,卻被警調查出他在前年7月間,把兄弟姐妹、侄子與姪女,以及胞弟的女朋友共5人戶籍,遷移到自己的戶籍內。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A男承認5人遷移戶籍是為了投票給他,卻是「基於手足情深」。法官卻認為,縱使感情甚篤,沒有居住事實,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破壞選舉公平性,已是觸犯妨害投票罪的行為。
法律不禁止遷移戶籍,一般人沒有居住於戶籍,可能是唸書、當兵、子女就學等因素,跟為了特定選舉目的而遷移戶籍地址的「幽靈人口」不同,「幽靈人口」不只影響投票結果,還戕害民主選舉精神,這5人都沒有與A男同住的事實,縱使感情深篤,也是觸犯妨害投票罪。
三、Q&A:
Q1:何謂「幽靈人口」?
A1:依照戶籍法規定,基於管理人口政策所需,對於在臺灣居住者,有戶籍登記制度。依照規定,一人一戶籍,不得同時有二個戶籍,從出生到死亡,依法規定關身分事項都有相關登記規定。遷居搬家,必須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而戶政機關會定期辦理稽查,調查戶籍登記是否屬實。依照規定及法院判決,有實際遷徙之事實,才可辦理遷徙登記,如果事實上沒有遷徙,辦理登記的話,依照戶籍法第76條規定,會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換言之,沒有居住在遷徙處所,而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登記在未居住處所,即屬於幽靈人口。
Q2:選舉過程中,若被認定為幽靈人口會有其他處罰的規定嗎?
A2:因公職人員經乃由各地方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故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若以虛偽遷移戶籍的方式,取得投票權,並進而行使投票權,就會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詐術妨害投票罪。
Q3:刑法第146條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罪成立要件為何?
A3:
(1)依據法條規定,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才會成立:
1.為了投票而遷移戶籍。
2.在投票日前四個月遷入戶籍辦理戶籍登記,並列入選舉人名冊。
3.沒有居住及遷徙而設籍該地的任何原因事實。
4.使候選人得票數、投票數、選舉人數、投票率發生不正確的結果。
(2)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判決意旨,均認為如果是基於其他目的,例如:就業、就學或其他需求,辦理遷徙戶籍登記,但沒有居住在戶籍地,而不是為特定候選人當選才遷移戶籍,當然不會構成犯罪。
憲法法庭亦在112年7月28日針對刑法第146條規定究竟有無違反人民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等疑慮,經辯論後判決「合憲」。憲法法庭認為,刑法第146條第1項並未違反刑罰明確性及比例原則,第2項也不構成憲法所不容許的差別待遇,與憲法保障選舉權及平等權意旨尚無牴觸;第3項處罰未遂犯,與憲法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也尚屬無違。惟現行刑法第146條第2項中的「虛偽遷徙戶籍」的見解,現僅限縮於傳統的居家生活或住宿的居住地連結,應審酌憲法保障選舉權的意旨,應放寬解釋至「長期工作地」。
(3)至於既未遂之認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刑事判決認定虛偽遷徙戶籍就算開始實行犯罪。所以只要遷徙戶籍時,就可能成為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的未遂犯;也有法院認為以「編入選舉人名冊」作為判定著手的時間點,所以須等到戶政機關編入名冊時才會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又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刑事判決意旨,投票雖可分為領票、圈選及投入票匭三個動作,但行為密切相連,一旦「領票」就算完成犯罪。所以只要符合前述要件,並領票,就會成立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既遂。
Q4:選舉期間如何發現有無幽靈人口妨害選舉?
A4:為維護選舉公平性及落實戶籍之管理,各地方政府在選舉前,都會由檢調機關及戶政機關加強查察虛報遷徙人口,如遇虛報遷徙登記案件,就會將相關資料函送查處,只要遇有幽靈人口投票部隊妨害選舉嫌疑者,即會啟動犯罪偵查機制。
法務部因應2024年大選,已經函頒「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工作綱領」,積極要求檢察機關因應選區之特性,嚴防此類虛遷戶籍取得投票權之情形,必要時,可跨區情資交換及查賄區域策略聯防,積極防杜虛設戶籍人口影響選舉結果之公正性。
法務部並已責令最高檢察署督導臺灣高等檢察署統籌各查察機關嚴查包括幽靈人口在內所有妨害選舉不法犯行,秉持「無底線」、「無上限」、「無時限」執法決心,積極辦理妨害選舉之查察及宣導工作,達成端正選風及選賢與能之任務,以維護國家民主根基。
Q5: 法院對親屬間為了支持選舉而遷徙戶口有不同處理方式 :
A5:
(一)戶籍遷到配偶、直系血親競選的選區: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及106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刑事判決均認為原則不成立本罪。因為支持直系血親或配偶的競選而遷戶籍未實際居住,法院通常會認為基於情、理、法上,社會上一般人應該都會覺得可以接受,不具可罰的違法性。
(二)戶籍遷到配偶、直系血親以外親屬競選的選區:
因為法律為顧及配偶、親子間之特殊親情,本於謙抑原則在特定事項而為適度之限縮,但仍不可太過限縮,若非因求學、就業等因素,僅為了選舉,而使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而將戶籍遷至該地,本質上即具違法性,而應予以處罰。
四、結論:
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同日舉辦,選舉中有時會出現「幽靈人口」,若被查出具有主觀意圖與客觀行為,恐觸刑法,最高可判處5年徒刑。
而幽靈人口如何認定,最高法院、憲法法庭也依據社會通俗做出相關見解,指出刑法第146條,並非禁止人民遷徙戶籍,良以純因就業、就學、服兵役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為子女學區、保險、都會區福利給付優渥、保席次或其他因素而遷籍於未實際居住地者,此與意圖支持特定候選人當選,進而遷徙戶籍之情形不同,並非所有籍在人不在參與投票均以刑罰相繩,所以本條第2項的構成要件應限縮在行為人遷移戶籍至特定地點時,主觀上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客觀上為虛偽遷移戶籍並因而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始足成立。
也就是說,「幽靈人口」指的是事實上沒有居住在該處,僅是因為要讓某個特定候選人當選,而故意遷移戶籍地至該選舉區內以取得投票權,因為未遂犯也有處罰,所以縱使最後沒去投票也會成立犯罪,這才是法律上要處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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