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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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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白牙齒真好賺?小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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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03
  • 資料點閱次數:1404

112年9月19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主題:美白牙齒真好賺?小心,吃上官司!
二、新聞發想:
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去年7月與保三總隊聯手查緝一件毒品案,自落網的越南籍失聯移工團姓女子口中意外得知,團女為美白牙齒與越南籍陳姓女子(30歲)進行醫美詢價預約,疑似涉嫌違法從事醫美行為。經查,越南新住民陳姓女子嫁來台還未滿月,打著到府服務名義,透過網路社群軟體涉嫌私下攬客替同鄉美白牙齒及淡化乳暈等美容醫療行為,為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查獲依違反醫師法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辦。
三、美白牙齒也是醫療行為
(一)法條規定
醫師法第28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二)解說
1.按照衛生福利部見解:具腐蝕性之藥物塗抹病人牙齒,使其牙齒美 白之方式,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有關牙齒美白及牙齒貼片,操作過程中涉及牙齒組織破壞或改變口腔生理機能者,基於其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乃醫療行為,屬牙醫師業務範疇,應由牙醫師親自為之,未具牙醫師資格者執行前述醫療業務,應依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論處。
2.在該案例中,由於越南籍陳姓女子係自行至網路上購買美白牙齒工具(即活化美白凝膠100ml、冷光LED美白加速儀),為不特定顧客進行美白牙齒療程,她在顧客牙齒塗抹上美白凝膠後以冷光加速儀照射牙齒,藉由腐蝕牙齒表面的方式達到美白效果。實務上認定此舉應具有治療的效果,此部分屬於牙醫師業務,若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執行該項業務,則恐構成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
四、延伸發想
在社會中常常可見國術館人員為民眾為放血、接骨,或美容工作室美容師為顧客進行雷射除毛之行為,這算不算是醫療行為?按照衛生福利部之見解認為:所謂「醫療行為」與「不列入醫療行為之傳統民俗療法」間之區別,在於是否為傳統習用方式而未有侵入性處理,所謂侵入性處理,依主管機關所例示之扎針、放血、投藥、使用儀器侵入體內、接骨等情形觀之,顯係指診察、治療之手段,即以進入人體內為必要者。而以刮痧、拔罐等傳統民俗療法,並未有何侵入性處理,至於刮痧、拔罐造成皮膚表層紅腫、瘀血,乃治療之結果,非治療之手段。由於放血、接骨及雷射除毛等行為,在實務上判定認為對於民眾身體屬於侵入性治療,因此若是未取得醫師執照的國術館人員或美容師執行此項服務,也可能違反醫師法。因此民眾在接受醫美治療或是侵入性的傳統療法時,仍應尋求診所或醫院,由領有醫師資格者執行該程序,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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