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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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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止盡的家暴 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7
  • 資料點閱次數:742

112年9月26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無止盡的家暴 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二、引言:
家庭暴力新聞頻傳,嚴重的像是先前準備進入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的新店啞鈴殺父案,其他各類程度的家暴案件,其實存於我們生活的家戶之中,很多是不為人所知,像是立委高嘉瑜也曾經在親密關係中遭遇家庭暴力之威脅,可見家庭暴力之存在,不因經濟條件、社會地位有差別。家庭暴力行為有其特色,依照司法實務的闡述,具有「親密性、原因複雜性、時間長期、行為反覆、循環性、手段多樣性、傷害多重性、權力不對等性、影響擴張」等特性。從這裡大家應該可以注意幾個重點,也就是「長期、反覆、循環、不對等」,我們今天從中延伸討論的重點。
三、Q&A
Q1:被長期家暴如何保護自己?
家庭暴力不限於物理暴力,精神上的施暴、騷擾、經濟控制行為也算是,當然這些行為在司法實務認定上有其標準,我們先前有討論過,大家可以再去回顧看看或搜尋資訊。如果今天遭遇長期家暴,最重要的就是在確保自身安全下,對外求助,報警是讓社會及司法資源介入最好的方式,在現行法制下,申請民事保護令,就是防止未來家庭暴力持續發生之手段,面臨有急迫危險者可以透過司法警察機關、檢察官等公機關,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如果沒有急迫危險者,可以申請「通常保護令」,在法院審理期間如果認為有遭遇家庭暴力之可能,也可以先申請「暫時保護令」。因為違反法院保護令,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是有刑責的,所以可以對於大部分施暴者一定的威攝力。
Q2:能否請求法院羈押對方?
很多被害人、社政機關、司法警察機關都會提出這個問題。事實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在第30條之1、第32條均規定對「有反覆實施家暴行為疑慮」、「違反檢察官或法院對禁止再為家暴行為命令」者,得以羈押至看守所之規定。羈押的意思就是在刑事案件終結前,將被告暫時關押,以達到防止被告妨害司法程序進行,或是反覆實施特定犯罪(像是家暴行為)之目的。重點在於,「羈押不是懲罰被告之手段」,羈押對人身自由有嚴重之限制,所以司法實務再發動上會有諸多限制。在家暴案件中,如果被告不是第一次施暴,或是在保護令期間有發生嚴重施暴行為,建議被害人在保護自身安全前提下,可以蒐證向協助的社工或警方的家防官反映,最直觀的方法譬如說,在保護令期間相對人違反保護遠離令,再次闖入家中且實施言語恐嚇,除可以報案請警方以違反保護令現行犯逮捕相對人外,也可以提供相關事證,譬如錄音、家中或路口監視畫面,讓值班檢察官了解相對人之危險性,有效評估相對人是否需要受到羈押,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Q3:如果心軟想原諒怎麼辦?
家庭暴力具有親密、權力不對等特性,違反保護令犯罪中,常見被害人最終無論是心軟或是受迫,會原諒被告,甚至對被告做出有利的陳述,例如說忘記被施暴的過程、他應該不是故意的、我有出言挑釁他等等。這些雖然有時無可奈何,但原諒、給予被告機會不代表必須要做出對被告不實的有利陳述,被害人也可以選擇請求檢察官給予被告緩起訴,附有相關條件,譬如說簽立悔過書、不得在保護令效期內再有家暴行為。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如果違反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之條件,譬如說再次違反保護令,檢察官即可依法撤銷被告緩起訴處分,將舊的、新的違反保護令案件一起起訴到法院,以此可以更有效達到既原諒被告,但又不會縱容被告,給予適當之法律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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