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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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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告與不告之間」—淺談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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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26
  • 資料點閱次數:4337

112年10月26日星期四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一、主題:「在告與不告之間」—淺談刑事告訴
二、新聞發想:
【期限最後1秒提告 沒想到!算錯日期晚24小時輸了】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68903
三、告訴的概念簡介:
告訴是啟動刑事偵查程序的一大來源,當犯罪被害人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同時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我們就稱為提出告訴,而檢察官或警察受理被害人的告訴之後,蒐集各項事證的活動也隨即展開。接下來,我們會先簡要說明有沒有提出告訴的差別,再提醒大家關於告訴的注意事項唷!
(一)提不提出告訴會有什麼影響?
1.告訴與告發的異同:
告訴和告發的不同之處在於,告訴必須由被害人提出,而告發則沒有這樣的限制,任何人只要知道有犯罪發生,都可以提出告發,藉此促使檢警開始進行偵查。不過,也正因為告訴是由被害人所提出,為了盡可能地保障被害人,法律上賦予告訴人(即提出告訴的被害人)更優越的地位去主張權益,例如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時,只有告訴人才能聲請再議,讓原檢察官的上級機關審查這樣的處分結果是否妥適;又假設檢察官將案件起訴到法院,告訴人還可以委任代理人閱覽卷宗及陳述意見,並且在辯論階段向法院表達希望如何判刑的意見,而這些都是告發人無法享有的程序權。
2.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的區別:
告訴乃論的犯罪,指的是以被害人提出告訴作為偵查機關追訴此類犯罪的前提要件,換句話說,如果被害人不願提告,法律上就無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之所以設有這樣的限制,主要是針對一些情節相對不那麼嚴重的犯罪類型(如:公然侮辱罪、傷害罪、侵入住宅罪等),或是被害人與加害人間具有特殊關係的情況(如:特定親屬犯下的竊盜罪、侵占罪等),此時優先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國家追訴犯罪的公益考量相較之下退居次位。至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則無論被害人是否打算追究,偵查機關都應該發動偵查作為,確認有無他人涉及這些類型的犯罪並決定起訴與否(如:殺人罪、強制性交罪、強盜罪等),理由是此等犯罪茲事體大,不適合交由被害人自行私下了結。
(二)提出告訴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誰能夠提出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可以提出告訴的是犯罪被害人,在單純保護個人法益的犯罪(如:傷害罪、詐欺取財罪、毀損他人物品罪等),或是保護國家或社會法益同時連帶保護個人法益的犯罪(如:誣告罪、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等),受害的個人都能提出告訴維護自身權益。不過,由於刑事犯罪的類型眾多,並非所有犯罪在概念上都存在被害人(如:賭博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則否),而部分犯罪雖然可能出現個人也受到損害的情形(如:妨害公務執行罪、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等),但因為這些犯罪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國家或社會法益,所以間接受到損害的個人仍然不得提出告訴。
2.應該向誰提出告訴?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可以選擇透過書狀或言詞的方式,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3.提出告訴的期間有無限制?
對於非告訴乃論的犯罪,並不需要告訴存在就可以追訴加害人,因此不必特別設定提出告訴的期間,只要在追訴權時效內提出的告訴,都有助於犯罪偵查。但在告訴乃論的犯罪,由於是否提出告訴直接影響司法權的發動,假如毫無時間限制,將導致犯罪追訴與否長期充滿不確定性,對整體社會及案件中牽涉的個人都有負面的影響,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的犯罪,必須在知悉犯人的6個月內提出告訴。
4.提出告訴後可以反悔嗎?
首先,對他人提出告訴非同兒戲,基於刑事程序的慎重及安定性,提出告訴後就無法反悔當作沒發生過這件事,因此被害人一旦提告,程序上會始終處於告訴人的地位,然而在告訴乃論的犯罪,十分注重被害人的意願,所以如果被害人提告後,改變心意不願再繼續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可以撤回原先提出的告訴。此時,由於案件已經喪失追訴的前提要件,若在偵查中,檢察官將會作出不起訴處分,要是在法院審理中,法院則會以不受理判決的方式處理。須注意的是,因為告訴人是否撤回告訴與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同樣會造成深遠的影響,法律上也規定告訴人最晚要在起訴後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否則就無法去除提告的效力。
四、案例分享:
(一)【超人的失誤】
1.年僅5歲的小新參加幼稚園的校外教學,途中遇上正與妖怪搏鬥的動感超人,動感超人朝妖怪發射動感光波之際不慎擊中小新乘坐的遊覽車,導致遊覽車翻覆,小新摔倒後頭部著地受傷,試問此時誰有權對動感超人提出告訴呢?
A:小新本人
B:在超市採購的媽媽美冴
C:一同坐在遊覽車上的吉永老師
D:小白
2.本例中,動感超人不小心弄翻遊覽車,造成小新受傷,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而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所以提出告訴是追究動感超人刑事責任的前提要件。
3.小新雖然只有5歲,在民法上為無行為能力人,但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立意不同,只要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告訴的意義,就可以提出合法的告訴,所以小新本人是有可能主動提出告訴的唷!
4.另外,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及受監護人,並強化配偶的地位,在第233條第1項設有獨立告訴權的規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均可以對於犯罪加害人提出告訴,而且此種提告不受被害人意見所拘束,也就是說,即便被害人本人不願提告,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然能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告訴。因此,父母於一般情形下既然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則儘管案發時美冴不在事故現場,事後仍舊可於告訴期間內對動感超人因過失傷害小新的犯行提告。
5.吉永老師雖然在遊覽車上目睹小新受傷的經過,但本身與小新並無特殊身分關係存在,所以不能本於小新的利益自行提出告訴。至於小白...
(二)【你不告了,說好的,撤回呢】
1.在下列案例中,誰能夠合法撤回告訴呢?
A.被鄰居乙在大街上辱罵三字經的甲
B.遭兒子丁盜領存款的丙
C.收到仇家己恐嚇訊息的戊
2.A例中,乙在公開場合飆罵甲三字經,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要是甲與乙後來言歸於好,確實可以考慮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將告訴撤回。
3.B例中,盜領存款涉及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的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而按照刑法第343條、第324條規定,在加害人與被害人為直系血親的情形,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例外轉為告訴乃論的犯罪,所以丙若決定原諒丁,在法定期間內也能夠合法撤回告訴。
4.C例中,無論戊和己是否具有特殊身分關係,由於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並非告訴乃論的犯罪,所以即使戊事後釋懷而不願追究,還是無法撤回告訴,但此時戊可向檢察官或法官表達放棄究責的意見,讓檢察官或法官斟酌個案情形,考量是否採取較輕的處置方式(如: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緩刑等)給予己適度的警惕即可。
五、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第1項)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第2項)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第2項)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第1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第2項)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242條
(第1項)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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