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淺談正當防衛?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31
  • 資料點閱次數:773

112年10月3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淺談正當防衛?
二、議題發想:
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衝突,在衝突發生時,如果我們遇到了別人對我們的攻擊行為,我們是否有反擊之權利?又反擊的情形如果造成他人傷害的後果,是否法律可以允許?此部分就涉及到法律上對於正當防衛之認定。
(一)睡夢中遭鐵棒痛毆!他持折疊刀刺債主右胸 「正當防衛」獲無罪
高雄李姓男子與王姓債主有債務糾紛,他在2020年2月19日凌晨熟睡時,房間遭王姓債主與其友人闖入,慘遭對方以鐵棍毆打,並要把他強押帶走,李男害怕之下,拿出折疊刀嚇阻,卻在扭打時,刀子不小心刺中債主右胸,被檢方依傷害罪起訴。一、二審法官皆認為李男是「正當防衛」,判他無罪。(資料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1009/2354822.htm?from=pctaglist)
(二)口角變命案!男遭自己割草刀殺死 鄰居男辯正當防衛不被採
雲林縣林內鄉去年4月間發生一起命案,住在隔牆的兩戶鄰居不睦多年,張姓男子案發當天帶著長柄割草刀外出,與鄰居蔡姓男子在路口相遇,兩人發生激烈口角扭打,最後蔡男奪刀砍殺對方,將張男殺死。法院審理,蔡男辯稱是正當防衛,但不被採信,最高法院審理後,3日將蔡男判刑10年定讞。(資料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3/1997662.htm?from=pctaglist)
三、Q&A
1、如何的反擊情形才能認定屬於正當防衛?
(一)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需是針對「現在」之行為,也就是該行為具有急迫性之情形,而且需要是已開始而未結束之事件,如果該攻擊之行為已經因為防衛行為而終止(結束),防衛行為也必須立刻停止
例如:小明回家後發現家中的公仔模型被偷,經過自己的多方探查發現是覬覦公仔的隔壁阿華偷打鑰匙進入小明家中偷竊,小明氣不過就跑就阿華家中打阿華
(三)需要對方是一個「不法的侵害」,也就是對方的行為是在侵害權利(包含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等)而且具有違法性
例如:通緝犯對於警察逮捕所為的壓制行為反抗,因為警察逮捕是一個合法的行為,所以不構成正當防衛
(四)需要是一個適當且必要、最小侵害的行為,如果過當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例如:小明發現阿華正在家中偷公仔,竟然拿刀從背後刺阿華
2、互毆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一)行為人主觀上要基於防衛之意思,也就是防衛動作確實是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
例如:小明在路上見到仇人阿華,所以衝上去用隨身攜帶的雨傘毆打阿華,阿華被打了四五下後就轉身逃走,小明就停止攻擊行為,阿華逃走時看到路邊有木棍,立刻持木棍反擊小明,此時因為小明已經停止攻擊行為,除了侵害已成為過去外,阿華持木棍反擊顯然不是出於防衛之意思
(二)互毆之雙方通常均存有傷害對方之意思,所以不構成正當防衛
如果互毆的一方,一開始沒有傷人的行為,只是出於排除毆打意思而加以擊,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如果還擊之一方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四、結論
法律上正當防衛係源自於「以正對不正的權利行使」的制度,但為防止有人濫用這個制度而隨意傷害他人,所以法律對此設立了較為嚴格之認定標準,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在攻擊方與反擊方間取得一個較為衡平之標準,所以在實際操作上,確實會讓反擊方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之可能性較為困難,又在實務上常見之互毆狀況下,要成立正當防衛之情形更屬稀少,因此希望各位聽眾在面臨所謂不法侵害之情形下,還是要能採取一個必要之防衛行為,目的讓侵害行為終止即可,而非基於挾怨或傷害之意思為之,否則還是需擔負法律上之罪責。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