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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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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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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0
  • 資料點閱次數:5242

112年11月10日星期五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簡介
二、新聞發想:偷拍關3年、分享慾片蹲5年 總統公布2/10上路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07771)
三、 說明:
(一) 立法目的:
性隱私為私人生活最核心之領域,為強化隱私權之保障,明定第一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其性影像之處罰規定,以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最核心之性隱私;且無論是否為他人同意攝錄,如有未經其同意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對於被害人將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而有處罰必要。又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而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有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製作,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不實之性影像,對被害人造成難堪與恐懼等身心創傷,而有處罰必要,爰參考外國立法,增訂相關規定,以保護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權。
(二) 性影像定義:
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即刑法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三) 行為態樣:
1. 無故攝錄性影像
刑法第319條之1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第三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項)。」另如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之,同法第319條之2另設有加重處罰規定。
2. 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
刑法第319條之3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又所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性影像,如係無故攝錄或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攝錄者,或意圖營利而犯上開罪嫌,均另有處罰規定(刑法第319條之3第2、3、4項)。
3. 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
刑法第319條之3規定:「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二項)。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第三項)。」
4. 有關無故偷拍性影像及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犯罪,均有處罰未遂犯。
5. 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特別保護
如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即未滿18歲之人)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如係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
(四) Q&A
Q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立法目的?
A:強化隱私權之保障,尤其性隱私權。
Q2:何謂性影像?
A: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即刑法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Q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犯罪行為態樣?
A:一、無故攝錄性影像;
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
三、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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