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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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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是應該公告天下、還是應該秘密進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4
  • 資料點閱次數:515

112年11月1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保護兒童,是應該公告天下、還是應該秘密進行
二、新聞發想:
臺北市一家幼兒園今年驚爆男性教保員性侵6名女童醜聞,臺北地檢署日前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沒想到事件爆發後,又有女童家長陸續報警,指稱小孩慘遭毒手,全案至今,竟已有超過12名女童受害。
而近期這則新聞所引起的熱議,在於:早在去年就有家長報警,但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媒體無法揭露相關資訊,外界也無從知悉爆發醜聞的是哪家幼兒園,導致家長繼續將孩子送往托育,形同親手送小孩入虎口,讓許多家長自責不已。
為什麼《兒少法》要規定這樣重大影響公共利益、兒童安全的相關案情資訊不能對外公開?
三、Q&A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如何透過限制資訊公開來保障兒童與少年:
依照《兒少法》第69條第1項第1、4款、第3項、第49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若兒童或少年為性侵害被害人時,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都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兒童或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任何人也都不可以任何公示方式揭示有關被害兒童或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若有違反,依照《兒少法》第103條之規定,廣播、電視等媒體業者乃至於違反規定的行為人均會被科處罰鍰、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移除內容並可連續處罰。
當初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法律設計,主要是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希望透過強化「個案保密」的方式,保障被害兒童或少年的隱私權,以免造成被害兒童或少年的二度傷害。
(二)現行保密規定所衍生的質疑與爭議
現行《兒少法》的保密規定,著眼點主要在於保護被害兒童或少年的權益,希望透過法律的規定,避免被害兒童或少年的真實身分被好事者「肉搜」後對外公開,不但使被害的經歷烙印在別人對他們的印象中,甚至可能引發批判被害兒童或少年根本與被害事實無關的其他個人隱私(例如:長相、興趣嗜好、人際關係等)。
但保障被害兒童或少年的同時,資訊的不公開,確實也間接造成了一些不被樂見的事態發展。首先,人類的「八卦」天性再加上數位時代個人資料的暴露風險增加,在刻意隱瞞重要資訊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就演變成網友單憑一些支離破碎的資訊而「看圖說故事」,不但讓真正被害的當事人擔心受怕之外,也往往會連累許多無辜的人,因為被影射甚至被錯認,而嚴重影響這些無辜民眾的名譽與現實生活。另一個會被質疑的地方則在於:為了避免被害兒童或少年的真實身分曝光而連帶封鎖加害人的相關資訊,是否會使加害人反而可以繼續在真實世界裡戴上好人面具而不斷傷害更多的人。這次的幼稚園新聞事例,就是這樣的狀況。
(三)如何在公開與不公開之間,找到最好的處理模式?
避免被害兒童或少年因為身分曝光而遭到二度傷害,固然是我們應該透過法律加以保障的兒少保護重要目標,但家長們的擔憂也並非無的放矢,而確實也有加以重視並審慎對待因應的必要性。這兩種我們所應該追求的公益價值,不應該彼此之間具有排他的競爭性,而應該在可能的範圍內,盡可能兼顧二者,來最大化兒少的權益保護。
在作法上,雖然可以修改現行《兒少法》的規定,放寬資訊公開的範圍,使加害人的相關資訊(例如:工作地點、犯罪手法)可以透過媒體報導公告周知,使家長或其他兒童或少年避免誤入虎口,但卻也會相對提高了被害兒童或少年身分曝光的風險。也許另一個可以考慮的思考方向,是把修法的重心,放在「隔離加害人」的面向上,禁止加害人繼續從事原職或相類似的職業、課予業者「自清」義務,若怠於汰除有加害嫌疑的從業員工將予重罰,再輔以現行刑事訴訟法「有再犯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之強制處分,或許就能在「保障被害人隱私」及「避免加害人再犯」上取得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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