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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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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檢察官外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1
  • 資料點閱次數:806

112年11月2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檢察官外勤
二、議題發想:
檢察官的工作中其中一項,是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在檢察官之中我們稱之為外勤。
三、Q&A
1、檢察官為什麼要執行相驗的工作: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另外,檢察官在司法體系的定位屬於偵查犯罪機關,這個從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看的出來檢察官對於有人死亡事件而可能有人需要對死亡結果負責,有人會因死亡事件涉及犯罪嫌疑的時候,檢察官應該擔負起偵查犯罪工作,而偵查犯罪的方法之一就是相驗、驗屍。所以,檢察官會依據轄區內警察單位的通報,在接獲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狀況,應該前往執行相驗的工作。
2、相驗工作內容:
相驗這個動作,在法律上叫勘驗,勘驗的意思就是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去接觸證據,證據可能是書證物證人證,檢察官或法官要看案件中蒐集到哪一個種類的證據,去選擇相對應的調查證據方法,人證就要訊問,書證要朗讀,物證像是監視器畫面要親自去看(用聽覺視覺去調查證據)。回到相驗這件事,屍體也是屬於證據的一種,屍體上會留有各式各樣的訊息需要檢察官法醫去調查,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4款規定,檢查屍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都是在勘驗屍體這個證據時,檢察官可以做的。
3、實際上檢察官在外勤相驗時工作流程:
接到轄區內警察單位的通報,確認屍體停留的地點,聯絡與案件相關的家屬、關係人、證人、偵辦警察都能到場,以及能到場的時間後,檢察官就會與法醫一起前往屍體停放的地點進行相驗。相驗時,首先要檢驗屍體,查明屍體人別有無錯誤,所以需要親屬到場。人別無錯誤後,進行屍體的檢驗,搭配警察事先蒐集的證據,例如病歷資料、藥袋、發現人的筆錄、家屬的筆錄、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等,與法醫一起判斷死者的死因。接下來會對家屬製作筆錄,對警察先前沒有詢問到、沒有釐清到的事實再向家屬詢問,如果對於死因已經與法醫有討論出結果,也會在做筆錄時向家屬說明,詢問家屬對於死亡原因有無意見、有無認為任何人應該對死亡結果負責。如果沒有,開始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讓家屬辦理後事,如果有,要評估是否進行複驗,複驗就是擇日再進行屍體的檢查、是否有再抽取血液、眼球液請法醫研究所化驗必要,或者有實有解剖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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