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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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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東西又歸還就沒事了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06
  • 資料點閱次數:931

112年12月5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偷東西又歸還就沒事了嗎?
二丶新聞發想: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18770
拿雨鞋又歸還 男子仍被判竊盜拘役30日
嘉義縣李姓男子涉嫌竊取劉姓女子放置於鞋櫃內1雙雨鞋,事後覺得不妥,李男將雨鞋歸還放在門前,劉女發現雨鞋被挪動過,因而報警,警方調監視器循線將李男送辦。嘉義地方法院依竊盜罪嫌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可以上訴。
今年8月13日,李男騎腳踏車經過劉女住處時,涉嫌竊取門外、鞋櫃內的黑色雨鞋1雙,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李男後來自己覺得行為不妥,主動返回劉女處所,將黑色雨鞋置於住處前方地面上,劉女發現黑色雨鞋擺放位置不同,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李男送辦,檢方依竊盜罪嫌送辦。
法院審酌,李男有多次竊盜犯行,正值青壯,恣意竊取被害人住處前方鞋櫃內的黑色雨鞋1雙,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但是犯後坦承犯行,行竊黑色雨鞋得手後,因自覺行為不妥,又歸還黑色雨鞋,有悔意;兼衡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等,判處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Q&A:
Q1、竊盜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Q2、不小心觸法了,有沒有可以讓法官判輕一點的條件:
刑法第57條規定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Q3、要如何可以判緩刑:
刑法第74條規定: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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