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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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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是否就是詐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1-23
  • 資料點閱次數:1030

113年01月23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借錢不還是否就是詐欺?
二、議題發想
很多聽眾朋友可能都有這困擾,就是我基於好心借朋友錢,但朋友一直欠錢不還,還故意躲債避不見面、繼續借錢或到處享樂,我可以告刑法上的詐欺罪讓他受懲罰嗎?事實上很多人都對詐欺罪的內涵有所誤解,以為欠債不還就就等於詐欺,但其實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律上很嚴格,並不是那麼容易構成。
(一) 借錢就是不想還 裝妹咒己得癌症
30歲林姓女子離職後,以「出國旅遊缺錢」、「爸爸生病住院」等理由,向昔日黃姓女同事借錢;黃女要求還錢,林女竟假冒自己妹妹,對黃女稱「我姊姊得癌症」並繼續借款,總計3年來騙得70萬元,直至黃女的兒子質疑「怎麼可能這麼多不幸都發生在她身上,一定是騙人的」,黃女才驚醒報案,警方日前將林女約談到案,依詐欺罪嫌送辦。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47810
(二) 借錢哥出沒 員警巡視醫院四十五歲男涉詐欺被逮
新北市板橋警分局表示,今年七月中旬有板橋地區網友,在社群臉書發文,指稱板橋區南雅南路的亞東醫院內,經常會出現一名男子,以住院費不足八百二十五元為由,博取他人的同情心,疑似借錢後卻不還款,懷疑男子一直重施故技,在院內尋找對象行騙。日前員警在醫院巡邏時,發現四十五歲余姓男子再度現身,上前盤查逮人,全案訊後依詐欺罪嫌送辦。
資料來源:https://reurl.cc/54vpMv
三、詐欺罪到底要怎麼認定?
(一)刑法上之一般詐欺罪成立要件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詐欺罪成立的要件,主觀上必須有「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上,須滿足下列要件,缺一不可:
1、必須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2、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被害人因此有為財產之處分,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
4、詐術和被害人陷於錯誤、為財產處分間具有因果關係。
(二)我借錢之後,對方經屢次催款都不還錢、或是沒有依約還款,是不是就有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就代表有施用詐術?
1、不一定,需要證明對方「借錢時」就有這個不法意圖,而且借錢理由是虛假或提出的資料是偽造的,這樣就比較可能構成詐欺:
例如:小明以因為生病要動手術、要繳房租、要繳車貸等為由向阿華借20萬,阿華因此願意借錢,但後來發現小明根本沒有動手術,也沒有繳房租,也無買車。
2、若對方借錢之理由為真實,或是一開始就明白說明借錢理由就是因為身上沒錢需要生活費、欠錢、需要生意周轉等理由借錢,通常會認為借款人出借時就應該評估過無法還款的風險,不能因為這個風險真的發生,就推論對方借款時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例如:小明向小華說沒錢吃飯、最近沒工作需要生活費或是在外有欠錢要還錢,之後會在3個月內還款給小華,小華覺得小明可憐,因此借5萬元給小明。縱使小明事後故意躲債、避不見面或以各種理由推託,通常法院也會認為小華是基於私人情誼、信賴關係等因素,經一定之風險評估後,始同意借款予小明,小明並沒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至於小明雖然沒有在先前說好的約定時間還錢,但這只是事後沒有依約履行,與小明事前是否有施用詐術無法等同視之,不能認為這是一種施用詐術,況小明償債能力有限是小華可以預期的。
四、如果被欠錢不還要怎麼辦?
1、 證明對方確實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施用詐術之行為,提告詐欺
例如:借錢說要投資建案,但實際上並未投資或根本沒有這個建案對方一開始就有向他人稱跟你借錢時就不打算還錢說要借錢去還學貸、房租,但事實上根本沒有學貸及房租要付錢
2.提起民事程序請求償還借款
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3. 假扣押
4. 強制執行
五、結論
借錢不還要在刑法上構成詐欺,在司法實務上要求的門檻很高,也會仰賴各種證據的蒐集以證明被告初始的詐欺犯意,對一般民眾而言實屬不易,調查上也偏向困難,所以通常會認為僅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而不構成刑事犯罪。而民眾在遇到被欠錢的情況下,其實主要也是訴求自己的錢要能拿回來,因此提起民事訴訟可能是較為有實益之作法,但民事訴訟程序之重點要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故借據、匯款金流等借款關係存在及交付之證據至關重要,民眾在借錢之時記得需要留存相關證據,或是以相關票據作為擔保或請第三人作證,這在日後之追償上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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