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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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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強制處分之法律上意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6
  • 資料點閱次數:231

113年03月05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文琪檢察官
一丶主題:淺談強制處分之法律上意義
二丶新聞發想: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20296
「聲押詐團11被告 法官竟無保放人」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654725
「南檢聲押11名詐欺嫌犯後無保釋放 今更裁有勾串、滅證之虞全押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794705
「ACE王牌交易所涉虛擬幣詐騙 北檢聲請延押負責人潘奕彰等7人」
三、前言:
最近詐欺案件可謂相當猖獗,詐欺集團始終抓不勝抓,被害人跟遭詐欺之被害金額這幾年來成倍數成長,政府努力打詐的同時,詐騙集團也演變出許多教戰守則給詐團成員參考,甚至拉攏銀行員、警察、律師加入,從不同面向抵禦司法的調查,前陣子也聽說有律師協助詐團洗錢、串證遭到法辦的情形,此種詐欺集團的案件,於被告眾多的情況下,多數可能涉及串證、滅證,所以於集團成員到案後,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情況也在所多有,但是日前出現有某法院將扣押到相關教戰守則的詐團案件全數無保請回,經檢方抗告後,發回重裁全數羈押,在這些法律的調查過程中,有很多法律專業的程序及強制處分名詞包括「搜索」、「拘提」、「羈押」、「提審」等,再加上新聞經常會報導「某某人因涉嫌某某罪嫌,訊後遭檢察官聲押禁見」、「訊後以100萬元交保」、「訊後無保請回」等等強制處分的作為,這些究竟代表甚麼法律上意義呢?是不是無保請回就等於無罪?如果犯罪沒有馬上被羈押,是否就代表司法單位要縱放這些可惡的被告呢?這些民眾經常有的迷思,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聊聊吧
四、Q&A:
Q1: 那經常會聽到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是法院裁定交保,或是法院無保請回,這是不是代表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但是法院認為被告無罪?
其實一如我們方才聊過的提審有無理由,偵查中的羈押、 交保等等強制處分,其實都不是針對被告「有罪、無罪」所做的直接判斷,要想確認被告到底是「有罪或無罪」,其實只能透過審判,判決結果出來,才算是回答了這個問題。偵查中雖然會對被告羈押,但是羈押其實也有要件須要滿足,首先,一般羈押,是針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有逃亡或勾串證人、湮滅證據的可能,而且這些逃亡、串證的危險,不能夠透過交保或其他替代手段來防止,才會選擇羈押。也就是說,比如這個被告沒有串證的問題,但是他有可能會逃亡,所以也許可以透過交保一定金額來避免他逃亡,因為如果逃亡的話,這些交保金額都要沒收,如果是這樣的話,或許就不一定會羈押,而是選擇一定金額交保。這時候不要因為看到被告沒有被羈押,就認為這樣代表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被告無罪,或是被告做這些事情都是可以的,不會有事,這絕對不是這樣的。是因為羈押、交保都只是偵查的一個階段,在過程中我們會選擇不同的方式,確保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避免被告串證、滅證,所以不代表不把被告羈押,等於被告無罪。也不代表一旦羈押被告,就等於被告有罪,意義還是不同的。
Q2:剛剛有提到,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是羈押的原因,此外,還有無其他羈押的的原因?我們經常聽到一個名詞叫做「預防性羈押」,是甚麼意思?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前面逃亡、串證是羈押的原因之外,還有一個就是你剛剛提的「預防性羈押」,他也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裡面的,意思就是說,被告如果犯的是一些特定的罪,比如說放火、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竊盜、搶奪、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且他有有反覆實施的可能,如果不羈押,可能會再犯,那麼也可以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其實這個條文的用意很簡單,就是一些可能造成社會大眾或被害人日後再次受害的這種犯罪,為了避免將來的犯罪,我們先行把被告先羈押起來,這就是所謂的「預防性羈押」,這也是一種羈押的理由喔!另外,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如果有違反保護令,或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反覆實施的可能,也可以聲請法院羈押,避免日後發生憾事。
Q3:我們經常聽到的羈押「禁見」,又是指甚麼意思呢?意思是我也不能跟律師見面嗎?我的家人與犯罪無關,可以寫信給家人嗎?
所謂的禁見,指的是禁止接見、通信、收受物件,但是為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原則上被告是可以跟辯護人律見、討論案情的,但是律師也要注意不可以違背其職務倫理,為被告與其他證人、共犯進行串滅證,如果有事證認為律師也加入串滅證的範圍,是可以限制律師律見的,但是這個是例外。不過如果是跟家人、朋友,不論客觀上看起來與本案是否有關,為了避免透過各種方式串滅證,基本上都是不可以的,要等到法院解除禁見,才有辦法與辯護人以外之人進行接見、通信、收受物件。
Q4: 曾經有聽過「提審法」?請問「提審」又是甚麼意思?提審聲請有理由或駁回的法律效果?
依照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是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並不是審查本案涉嫌刑責部分喔!另外,提審的聲請,法院要在24小時內做出決定。如果法院認為不應該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如果法院認為逮捕、拘禁是合法的,就以裁定駁回提審的聲請,並且將被逮捕、拘禁人交還原解交之機關繼續進行相關的偵查程序。講舉例來說,如果你因為酒駕被警察機關當場逮捕時,如果你認為逮捕的過程不合法,比如說你覺得自己不是現行犯、抓錯人等等,都可以聲請法院提審,由法院來審核這個逮捕的過程是否合法,但是不是審核本案涉嫌酒駕部分是否有犯罪嫌疑,如果法院認為逮捕的過程是合法的,那麼就會駁回提審的聲請,由原機關繼續處理,所以如果你是用「我沒有喝酒是酒測機儀器故障、或是我沒有開車等等關於本案答辯的理由想要向法官說明,這個部分並不是提審審核的範圍喔!這個部分是後續如果有起訴,或是當天檢察官如有向法院聲請羈押,才會由法院來審核本案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的要件。聽起來有點複雜,但是簡單講,就是提審只審核逮捕過程有沒有合法,重點不是在審核被告的犯罪是否成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所以縱然提審有理由,被告遭到法院釋放,也不代表他就本案部分不構成犯罪,或是沒有犯罪嫌疑,至多只是就本案拘提、逮捕的過程認為不合法,所以要將被告釋放,不可以拘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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