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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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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12
  • 資料點閱次數:1011



113年03月1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丶主題:「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簡介
二丶新聞發想: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801884
洗錢防制子法今上路 法務部:不再有人頭帳戶不受規範
2024-03-01 11:32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洗錢
洗錢防制法子法今天上路,法務部表示,新法上路之後,對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人頭帳戶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經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均科以刑責,未來不會再有人頭帳戶不受法律規範。
法務部指出,洗錢防制法處罰人頭帳戶法條已自去年6月16日施行,關於告誡新制及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罪施行後,對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的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另就賣帳戶、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或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都會科以刑責。
法務部說,洗防法授權擬具的「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今天施行,違法者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直接關閉規定有所規範。
子法相關重點包括一、各個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受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二、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經結清後直接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三、縱然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也不再受有虛擬帳號的服務,且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四、於查證期間,得先暫停帳戶功能,若5年以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以此造成行為人金融交易活動的不便,而帳戶自交付瞬間,即再無任何利用價值。
三、Q&A
Q1:「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何時開始施行?
Ans:依照該法第11條規定,自113年3月1日施行。
Q2:會被依該法處罰的對象為何?
Ans:
1、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人:也就是將金融帳戶或第三方支付帳號提供、交付給他人使用,且有被裁處告誡過。
2、經依上開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違反者。
Q3:該法處罰內容為何?
Ans:金融機構對於行為人之金融帳戶,除繳交公用事業費用(如水、電、瓦斯)、稅款、罰金、罰鍰、滯納金外,應為下列限制:
1、每日提款、轉帳等交易額度限於共計1萬元以內:
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含實體/網路ATM)每日轉帳(含約定、非約定交易)、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與前述額度併計。
2、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3、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為執行加強行為人身分確認或持續審查措施,得要求其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其交易。
4、如為電子支付帳戶,其額度應為下列限制:
(1)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
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2)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
額,以等值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4:如果觸法,帳戶會被限制多久?
Ans:本辦法所為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效力,自行為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告誡日起算五年。
於上述限制期間內,行為人再次違反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者,期間自前項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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