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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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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程序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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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3月20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丶主題:拘提程序簡介
二丶新聞發想:
男童遭虐死案涉案女社工遭上銬惹議,北檢今天指出,檢察官簽發拘票給警方,至於警方拘提的時機及方式(包括是否使用戒具等)是由警方審酌現場狀況而定,是否有檢討必要宜由警方說明。
三、Q&A:
Q1.何謂拘提?
拘提係指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以強制力將被告帶至指定場所接受訊問,換言之就是法官或檢察官請警察把被告或證人抓來接受訊問。
Q2.拘提及逮捕哪裡不同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包含「通緝犯」、「現行犯」和「自願到場接受檢察官訊問,且有羈押必要的人犯」三種。除了現行犯人人都可逮捕以外,其他情形都要由警察和檢察官來執行。逮捕原則上不需要特別許可文件。反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拘提被告,應用拘票。」,警察執行拘提程序時,則應出示拘票給被告或證人閱覽。
Q3.拘提的類型
拘提種類分為「一般拘提」、「逕行拘提」、「緊急拘提」(又稱緊急逮捕)。而「一般拘提」係指被告或證人經過合法傳喚之後,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但不到場,就可能被拘提。「逕行拘提」係指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法定原因,包含居無定所、逃亡或串供、 滅證,以及犯重罪的時候,就可能跳過傳喚程序而拘提。
前兩者都是由檢察官事先核發拘票予執行司法警察人員執行拘提程序。而「緊急拘提」則指當出現法定的緊急情況,諸如現行犯供出共犯、脫逃、犯嫌重大被盤查而逃逸、犯重罪有可能逃亡等情況時,能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先拘提,緊急拘提與前兩者不同,由於事態緊急,在執行完拘提程序後,事後應報 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Q4.收到傳票後若無正當理由到庭,會怎樣?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78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故被告及證人經合法傳喚後,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如出國或是身體不適),建議應於開庭前電聯或具狀向法院或地檢署陳報無法到場之理由,否則,法院或檢察官可能會逕自認定被告或證人係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核發拘票拘提到案,此部分效果非常嚴重,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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