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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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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偵查中轉介調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27
  • 資料點閱次數:101


113年03月26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一丶主題:淺談偵查中轉介調解
二丶新聞發想:
https://reurl.cc/rryEgk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李姓男子,因為將車輛停進自家旁一處巷弄遭鄰居制止,對方稱「這裡是私人土地」,要他把車移走,雙方於是爆發口角,沒想到鄰居一氣之下,出手朝李姓男子頭部攻擊。警方獲報也趕緊抵達現場處理,事後2人事後也皆到派出所互相提告傷害及公然侮辱。
這回鄰居間為了停車撕破臉、大打出手,下場通通得進警局,後續還得上地檢署、法院對簿公堂。
三、Q&A:
Q1:什麼是偵查中轉介調解制度?
A1: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故如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強化調解業務與偵查程序之配合,可解決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紛爭,更能滿足當事人之需求,並可減省司法資源之耗費。偵查中轉介調解制度主要是利用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制度,就是案件進到地檢署,由檢察官確認當事人雙方都有調解之意願後,會發函給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及當事人,安排擇日到法院調解室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由調解委員之居中搓和,讓當事人把各自的主張及需求提出,若能達成一致,調解成立,如新聞的傷害、公然侮辱互告案件為例,因為所告罪名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只要雙方調解成立,告訴人直接填寫撤回告訴狀,再將此調解成立之結果及資料回傳給檢察官,刑事紛爭就可以快速獲得解決;民事賠償的部分,也因為雙方在調解程序中能達成共識,而能快速達成賠償的合意,此正所謂紛爭一次性的獲得全面解決,讓當事人不用在為了相同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的跑地檢署或法院。
Q2:偵查中轉介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A2:偵查中轉介調解的方式,現行制度有兩種,一種是由檢察官轉介給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另一種是檢察官轉介給法院進行調解。
Q3:可以轉介調解的案件範圍?
A3:告訴乃論之罪案件或者是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賠償或給付者,均能轉介調解。惟應注意者,性侵害案件及家庭暴力案件,因其案件性質較為特殊,較不適合直接轉介調解。
Q4:案件偵查中如何聲請調解?
A4:案件在地檢署偵查中,當事人可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檢察官也能夠斟酌案件之需要,在取得當事人之同意後,將當事人的紛爭轉介給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進行調解。在案件轉介調解的期間,檢察官如認為有必要,針對刑事犯罪部分,仍可以繼續調查事證。如調解不成立,案件也會轉回地檢署,由檢察官就刑事犯罪部分,繼續進行後續的偵查作為。
Q5:偵查中轉介調解成立的效力為何?
A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若經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告訴意旨,經法院核定者,即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而就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於偵查中若經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亦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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