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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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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之處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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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4月0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施用毒品之處遇
二、引言:
113年3月5日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統合全臺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進行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大規模查緝行動,此次專案計查獲涉嫌栽種、吸食及持有大麻毒品被告共290人,實則基於第二級毒品大麻施用群眾之特性,許多施用者為首次進入司法程序,對於我國「施用毒品」行為司法處遇流程甚為陌生,藉此機會進行說明。
三、Q&A:
Q1:施用(吃)毒品是犯罪行為?
A1:在我國施用毒品並不當然是犯罪行為,而關於「施用毒品」行為是規範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我國將毒品分為四個等級,由主管機關會同專家,依照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危害性評估分級,在我國目前常見的一級毒品像是海洛因;二級毒品為安非他命、大麻;三級毒品喵喵、卡西酮;四級毒品佐沛眠、阿普挫他等。有鑑於施用一、二級毒品的危害性,我國現行法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規定為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司法處遇或刑罰,施用第三、四級毒品則屬於行政違規行為,由警察機關加以裁罰處分。但大家還是要特別注意,在我國「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達到一定數量,縱使沒有施用,也是會構成犯罪行為,另外針對「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也都有相當嚴重刑責。
Q2:施用一、二級毒品是否都要抓去關?
A2:結論上而言施用一、二級毒品並不當然會被監禁,簡單來說我國目前採取的是「兩階段處遇」,第一階段是治療、隔絕毒品,第二階段則進入刑罰,也就是監禁(或是易科為罰金)。第一階段是給予初犯者或是初犯後3年以內沒有再犯的施用者,多次再犯的施用者則必須接受刑罰。
第一階段所謂治療、隔絕毒品,就是檢察官會審酌個案情形,給予緩起訴處分配合「1年期的自費戒癮治療」或「1年6個月社區處遇」,使施用者在可以維持正常上班、上學、家庭生活狀況下,對行為進行處罰及治療。至於其他不適合的個案,則是由法院裁定為「觀察、勒戒處分」或甚至進一步為「強制戒治處分」,進行「統一、隔絕式」戒毒方式,目前司法實務上,「觀察、勒戒處分」時長多為1個月,「強制戒治處分」則多為6個月許,視個案而有異。
Q3:毒品跟藥物的區別?
A3:毒品與藥物並不是當然互斥或無法畫上等號的物品,實際上需要視「使用方法」而定,當藥物不是正當、合法使用的藥物就會是「毒品」,譬如說「嗎啡」同時是第一級管制藥品、第一級毒品,醫療上可做為鎮痛使用;常見安眠藥商品「佐沛眠」同時是第四級管制毒品、第四級毒品。如近日報載有民眾以非處方方式取得「佐沛眠」藥物,此時可能涉有販賣或轉讓第四級毒品行為,而受讓者若加以濫用在非正當目的,此時則該當為施用四級毒品行為。因此,民眾在接觸管制藥品時,應嚴格遵守醫師處方取得、使用,不可因認為是自用商品藥,就因僥倖心態而有自行設法取得、提供他人行為,害人也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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