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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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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4-09
  • 資料點閱次數:84

113年04月09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一、主題: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任
二、引言:
「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被詐欺的被害人要匯款時,詐騙集團不可能以他們自己本人的帳戶收錢,所以這些收錢的帳戶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導致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車手提領或匯款,用以製作層層的斷點,來避免真正的主謀被追查,所以現在的詐騙集團不止是騙錢,連騙帳戶的手段都花招百出。
三、騙帳戶的常見手法
網路兼職:Facebook社團上現在某些徵才廣告,內容通常都是短時間可以獲得大量報酬,或是無工作經驗、只需提供帳戶就能獲得報酬等等,但在詳細工作內容部分都不會記載在廣告上,待求職者加入LINE來當作面試管道後,詐騙集團可能以要匯款薪資並認證帳戶為由,要求求職者寄送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但實際上其實是把求職者的存摺和提款卡當作人頭帳戶使用。
貸款詐騙:詐騙集團以「假貸款」廣告的簡訊或廣告訊息吸引需錢孔急的被害人,被害人申請貸款而詐欺集團假裝核貸後,會向被害人需要提供存摺跟金融卡給銀行作為撥款帳戶,導致被害人將自己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寄給對方且告知密碼而遭做為人頭帳戶使用。另外詐欺集團也可能會向被害人說因為信用不好,所以聲稱要協助美化帳戶作為財力證明,可以匯錢到被害人的帳戶作為偽造金流使用,但是匯入被害人帳戶的其實詐騙集團騙來的贓款,再請被害人協助提領或匯款到第二層帳戶,藉由被害人的帳戶達到收受贓款的目的。
交友詐騙:現今社群網站或交友軟體充斥著大量的假帳號,其實多是詐騙集團用來詐騙使用,詐騙集團用假帳號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後,除了騙錢以外,也有可能要求被害人寄送帳戶,或者提供帳戶作為收受款項使用,例如佯裝在國外工作,向被害人稱沒有臺灣帳戶而要求被害人協助收款,但實際上是將詐欺贓款匯入被害人的帳戶,再指示被害人人協助提領或匯款到第二層帳戶之情形。
四、提供帳戶可能的刑事責任
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112年6月16日施行前,實務上對於提供帳戶的案件通常是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處理,意思是提供帳戶讓詐欺集團收受詐欺贓款的行為,對於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有助長的效果,法院一般都會認為,基於政府宣導詐騙案件不遺餘力,屬於一般智識的民眾都應該能察覺交付帳戶會成為人頭,進而幫助詐欺犯去詐欺受害者;而既然交付帳戶的人能察覺這件事,卻又還是交付帳戶,很顯然對於自己的行為將幫助詐欺、洗錢「有預見到,且毫不在意是否發生」,而用所謂的「間接故意」論以幫助詐欺、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本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同條第3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據此,目前在一般提供帳戶行為,原則上第一次違反是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是告誡後5年內再犯,則將處以刑責,另在有對價(賣帳戶)或同時交付3個以上帳戶的情況,不論是不是初犯均可直接處以刑責。
提供帳戶+提領款項將成立詐欺、洗錢罪之正犯:
在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依據該成員的指示將詐欺贓款從自己的帳戶內提領交給其他成員,或以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的情況下,實務上認為此時行為人已經是詐欺集團的成員,並已經從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且與詐欺集團的其他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將成立詐欺取財、洗錢甚至加重詐欺取財罪的正犯,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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