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開車撞到人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6276

YO YO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臺北地檢 黃珮瑜主任檢察官

 

一、題目:開車撞到人的法律責任

二、新聞發想: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12/1397849.htm

 

台北市忠孝西路重慶北路口在312日晚間645分發生死亡車禍,當時43歲葉姓女子步行通過斑馬線,但一輛三重客運704公車右轉時疑似視線死角,當場撞倒並輾過葉女頭部。救護人員到場後,立即實施CPR並將人送往台大醫院急救,但葉女仍在晚間8點左右宣告不治。

 

周姓司機供稱,當時他要從重慶北路右轉忠孝西路,有稍微停下看後照鏡,以為沒路人通過才右轉,沒想到突然聽到聲響,下車看才發現輾到人。但有目擊者指出,司機第一時間沒有發現肇事,直到周遭路人示警才停車看。目前警方正在釐清肇責歸屬。

 

三、Q&A

(一)駕駛公車肇事及駕駛一般自小客車肇事,而導致有人受傷時,法律責任有沒有不一樣?

       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這條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87條規定),所以要在事情發生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果提出告訴後,雙方和

       解,當然可以撤回告訴。

 

(二)接續上題,如果被撞到的人死亡的話,刑罰的法律責任又如何?

       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三)本案情形,被害人的家屬可以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嗎?

       在本案,如果經調查後,認為公車駕駛有過失時,被害人的家屬可以請求遺屬補償金。

       所謂的遺屬是有順序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9條第1項第3款(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所定補償金

       者,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四) 遺屬補償金的內容為何?

       1、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2、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五)是不是不管案件發生多久,都可以申請補償金?

       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第16條)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