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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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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不上道! 別再心存僥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22
  • 資料點閱次數:1214

法律講座:北檢許文琪檢察官

一丶主題:醉不上道! 別再心存僥倖!

二丶新聞發想:

「春節飲酒上路當心了 酒駕新制昨生效」

「殯儀館擦冰櫃 酒駕犯震撼教育」

三、前言:
酒後駕車近年來屢屢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個家庭家破人亡,政府及社會大眾也屢屢倡議加重酒駕刑責、給予同車乘客連坐處罰等等,甚至祭出要求酒駕累犯者,前往殯儀館清洗大體等勞動服務,以避免酒駕事故一再發生。這幾年來,酒駕的罰則持續在修正、加重,這次新修法,又再次提高了酒駕的刑責。至於新修法的內容是甚麼呢,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四、QA

Q1: 修正後酒駕的刑責?跟之前有何不同?

立法院在農曆年前124日已經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相關配套法令,提高酒駕刑責,並由總統府在同月28日公布施行,因此酒駕新法已經上路,包括整個春節期間,都適用酒駕新制。首先酒駕未肇事者的刑責,由2年提高為3年,並增訂得併科罰金30萬;10年內2度酒駕累犯,除吊銷駕駛執照外,主管機關得公布酒駕累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另外,此次又加重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刑責,由3年以上至10年以下,增訂得併科罰金200萬元,再犯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00萬元;酒駕致重傷者,刑責由1年以上7年以下,增訂得併科罰金100萬元,再犯者最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得併科罰金200萬元。本次也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駕同車乘客的連坐處罰,由原本最高3000元罰鍰,修正為6000元至15000元。若是租賃車業者已先告知處罰規定等義務,但駕駛仍違規酒駕,則依原規定加罰2分之1

再者,新制也新增,酒駕者若要重新考領駕照,須先申請登記配備酒精鎖汽車後,始發給駕照;若未駕駛有酒精鎖車輛,將處6萬元至12萬元罰鍰。

Q2: 酒駕的構成要件?以前常常聽人說,如果可以通過直線測試、同心圓測試,就不算酒駕?

酒後駕車的構成要件,依照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即屬不能安全駕駛罪,不論駕駛人是否自認清醒,有無辦法通過同心圓測試、直線測試或其他相關平衡測試都無關喔。如果還留有這種古老觀念的,那肯定是沒有與時俱進的了解法律的修正,請大家務必要注意!

Q3: 我喝酒之後已經有休息了啊?我還睡了一晚,這只是隔夜酒或是宿醉,應該不算酒駕吧?

依照前面所說的法律規定,只要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客觀上就是酒駕了,所以不論你是何時喝酒,只要你的身體中,還有未代謝的酒精成分,都是會影響駕駛人的判斷的,所以謹記一句話,喝酒之後,不僅不開車,而且是至少24小時之內都不要碰方向盤喔!因為每個人身體對酒精代謝的能力不一樣,可能有些人喝了酒之後,過了非常酒體內的酒精濃度還是很高,這時候如果開車上路,一樣會觸犯酒駕責任喔! 

Q4: 可以拒絕酒測嗎?拒絕酒測的法律效果?

一、駕駛人拒絕酒測,經執勤員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不得再考領,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製單舉發。

二、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2款之要件,以現行犯或準現行犯逮捕,命令其作吐氣檢測或報請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俟取得檢測值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1項第2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Q5: 酒駕是否都可以易科罰金?只要我有錢繳清罰金就行了吧!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法院對於最重本刑5年以下,且判刑刑度在6個月以下之罪,應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標準,然而得否易科罰金仍然是執行檢察官的權限,也就是說,縱然法院判刑可能是6個月以下,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標準,比如說以1000元折算一日,但是執行檢察官還是可能會依照檢方執法的考量,依情況決定可否准予易科罰金。現在檢方對於酒駕的累犯也基本上多採行三次再犯以上,就不給予易科罰金,讓被告得要實際入監執行或是易服社會勞動,透過實際的處罰,不僅僅是罰錢了事而已,希望讓酒駕行為人可以有更深切的反省跟體悟,避免日後再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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