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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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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小孩也是我們的家人!飼養毛小孩有哪些法律小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5
  • 資料點閱次數:404

111年8月15日星期一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許文琪檢察官
一丶主題:毛小孩也是我們的家人!飼養毛小孩有哪些法律小須知?
二丶新聞發想: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14268
「啥咪!鸚鵡被醋男打死 原因竟是「第三者」

https://pets.ettoday.net/news/2067089
「受虐貓茶茶搶救不治! 蘆洲男「熱水燙貓」始末一次看

三、前言:
隨著少子化浪潮來臨,加上疫情關係,現在比起以前,更多的人家中有了毛小孩作為陪伴,然而隨著日漸增多的寵物飼養群眾,寵物們遭到虐待、不當飼養,甚至違法繁殖的新聞,卻屢屢躍上新聞版面。比如說日前就有多起恐怖情人案件,因為不滿女方要求分手,男方就用熱水燙貓或活活毆打鸚鵡致死,以求報復或威脅女方不可分手,實在非常過分,因為現在飼養毛小孩的民眾日漸增多,毛小孩的各種權益也漸漸受到重視,今天就來談談,有關於毛小孩飼養的相關法律規定囉

四、Q&A:
Q1: 可否跟我們分享一下,虐待動物的處罰是甚麼呢?甚麼樣的行為是虐待動物?
A:主要的規範還是規範在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動保法裡面有規定一些不可從事的行為,主要是動保法第5條第2項、第6條及第12條的規定,簡單來說,動保法有規範飼主飼養寵物應該要給予適當的環境、照顧,避免其遭到虐待、傷害(第5條);另外任何人都不可以虐待、騷擾、傷害動物(第6條),以及原則上不得任意屠宰動物(第12條),如果違反這些法律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5條第2項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12 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第 25-1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Q2: 我家的狗狗長的很可愛,又是品種狗,幫牠結紮感覺很可憐,我想要幫他找個女朋友,然後生一窩小寶寶組成家庭,可以嗎?
A:依照法規的規定,如果沒有取得許可,是不能夠私下繁殖寵物的,如果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可以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所以原則上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是也有例外,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19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這樣才符合規定,但是如果是利用家裡的寵物,不停的繁殖、販賣的話,那麼就是經營繁殖場,可能要受到罰鍰喔。

Q3: 我們國家現在是可以吃狗肉的嗎?
A:依照動保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不能夠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而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也就是說,市面上如果有販售狗肉的店家,應該都是違法的喔,一樣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Q4: 我的狗狗出門的時候,被其他的犬隻咬傷,是否能夠追究飼主的責任呢?
A:「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保法第7條、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如果違反上開規定,可能處罰鍰之規定如下:
1、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動保法第29條第4款規定參照)。
2、飼主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動保法第31條第8款規定參照)。
3、違反第7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 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或違反第7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動保法第32條第3、4款規定參照)。
4、另外,還可能因此負擔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刑事罪責,以及民事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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