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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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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做事一人當,兩人做事怎麼當」—淺談刑事法上的共同正犯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2
  • 資料點閱次數:4158

一、主題:
「一人做事一人當,兩人做事怎麼當」—淺談刑事法上的共同正犯

二、新聞發想:
【2男聯手使用外送『代購代付』 他墊付2000找嘸人...開包裹氣炸】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411/2226863.htm

三、共同正犯概念介紹:
「正犯」指的是實行自己犯罪的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均屬於正犯類型;而「共犯」則是指參與他人犯罪的人,包含教唆犯及幫助犯,至於到底是行為人自己的犯罪,還是他人的犯罪?其實不難分辨,可以試著觀察每個案件中的犯罪「主導權」究竟是在何人的手上,例如在傷害案件裡,動手傷人者通常會被認為掌握犯罪主導權(決定是否要動手),而單純提供傷人武器者,如果無意與動手者合作傷人,可能只成立共犯中的幫助犯(因為最終是否動手取決於下手的人)。由於這次主題著重在共同正犯的說明,關於其餘種類的犯罪參與型態,預計之後再進一步與大家分享。
(一)什麼情形會構成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顧名思義,是指兩個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刑事法上有許多種犯罪,只要一個人即可完成犯罪行為,這時如果是兩個人以上一起完成的話,就會構成共同正犯。不過,並不是所有對於犯罪發生有影響力的人員,都屬於共同正犯哦,還要具備「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這兩項要件才行!用白話來講,「犯意聯絡」,指的是多數人主觀上打算一齊實現某個犯罪計畫;「行為分擔」,則是說多數人在客觀上相互分擔了犯罪計畫的一部分任務,也就是彼此分工合作來執行這個犯罪計畫。
※小筆記:①兩人以上+②犯意聯絡+③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二)如果成立共同正犯有何影響?
1.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透過共同正犯完成的犯罪,雖然每位成員實際上可能只有負責部分的工作,但正因為全體成員各自作出不同的犯罪貢獻,才會導致最終犯罪結果的發生,所以,全體成員當然必須一起擔負全部的犯罪責任,並且共同面對刑罰的制裁,此種結論可以稱作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例如:小新欠阿龍10萬元不還,阿龍十分生氣,於是找了阿虎一起去砸壞小新的車子,假使阿龍當場將車窗打破,阿虎則使用尖銳物品割裂車內座椅,這時因為阿龍和阿虎均構成毀損小新車輛的共同正犯,即便各人下手的部位不同,彼此間仍然要同時承擔其他成員所破壞部位的責任。
2.一人著手,全部著手,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同樣地,由前述「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的原理,可以另外導出「一人著手,全部著手」(著手為法律用語,可大致理解為「開始實行」犯罪行為)及「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既遂也是法律用語,指的是犯罪結果發生,假如小偷闖空門有偷到東西→竊盜既遂,要是沒偷到東西→竊盜未遂)的結論。例如:職業殺手甲和乙一同被派去刺殺丙,甲先砍傷了丙的右腳,丙站立不穩而跌倒,乙隨後趕上朝丙的要害補上致命一刀,由於甲、乙為共同正犯,兩人都必須對丙的死亡結果負殺人既遂的責任,法律上不會因為甲從頭到尾只砍傷丙的右腳,而認定甲的行為只成立殺人未遂罪或傷害罪,這就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的事例。

四、案例分享:
(一)某天,胖虎在家裡打電動,突然接到小夫的來電,詢問胖虎要不要搭乘小夫新買的跑車去兜風,胖虎心想長時間注視3C產品會傷害眼睛,於是立刻放下搖桿,坐上小夫的跑車出發,沒想到小夫卻將胖虎載往大雄遭人圍毆的現場,隨即自行下車加入毆打大雄的行列,請問在A、B、C三種情形下,胖虎是否會構成傷害罪的共同正犯呢?
【A情形】胖虎早就看不慣大雄好吃懶做的個性,見狀馬上從地上撿起一支掃把,同時高喊「我是胖虎,我是孩子王」,隨即衝入人群之中並用掃把不斷揮打大雄:
在A情形,胖虎主觀上具備與其他圍毆者一起傷害大雄的犯意聯絡,客觀上也作出拿掃把攻擊大雄的行為,明顯成立共同正犯。另外基於前面提到的「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理,胖虎對於小夫或其他圍毆者攻擊大雄所造成的傷勢,也應該負起全部的責任。
【B情形】胖虎儘管與大雄並無仇恨,但想說這種場面難得一見,於是連忙走上前去近距離觀察大雄遭小夫等人圍毆的過程:
在B情形,胖虎雖然沒有實際下手毆打大雄,但如果胖虎上前圍觀的舉動,導致大雄無法從現場逃脫,或是更加促使大雄產生孤立無援的心理壓力,而根據當時狀況,胖虎又能預料到這種後果可能會發生,則胖虎仍有可能構成傷害罪的共同正犯,此時,上述圍住大雄的舉動也屬於一種「行為分擔」。附帶一提,為了遏止這種在公共場所或大眾可自由出入的場所發生的暴力圍毆事件,刑法第150條針對「在場助勢之人」額外設有處罰規定,所以即便依現場情況判斷,並無充分證據足以認定胖虎為傷害罪的共同正犯,胖虎依然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C情形】胖虎看到大雄遭人圍毆十分不忍,但又不想因此得罪小夫,所以沒有出手阻止小夫等人的暴行,也未協助報警,反而繼續待在車上,直到小夫返回後才搭車離開現場:
在C情形,胖虎消極的態度或許不是最好的做法,甚至在道德上可能遭受譴責,但是單純在場目睹傷害過程的胖虎,既然對於大雄遭圍毆受傷的結果並未提供任何助力(無行為分擔),也不具有與小夫等人共同傷害大雄的意思(無犯意聯絡),結論上並不會構成共同正犯。

(二)大毛、二毛、三毛共組戀愛詐騙集團,專門使用帥哥或美女的照片作為大頭貼,透過交友網站與被害人攀談後,再以通訊軟體拉攏與被害人的關係,待時機成熟,就開始極力鼓吹被害人投資,實際上則是一次又一次的投資騙局。由於集團需要人頭帳戶收取被害人的匯款,於是三毛出馬請求高中同學阿猴提供個人帳戶,並承諾阿猴事後會給予5萬元的報酬,阿猴禁不起金錢誘惑,馬上交出自己在錢多多銀行開設的帳戶,不久後,大毛在網路上認識了美美,經常假意對美美噓寒問暖來騙取感情,接著大毛表明為了將來2人的幸福,邀約美美下載某APP後一起投資,美美同意後就按照大毛的指示,將20萬元匯入阿猴的錢多多銀行帳戶,大毛再指派二毛前往ATM領出美美遭詐欺的款項,三毛則在旁把風注意有無警察。請問:大毛、二毛、三毛、阿猴是否會構成共同正犯呢?
1.本案例中,大毛是向美美施用詐術的人,二毛負責提領贓款(俗稱車手),三毛則引誘阿猴交出銀行帳戶,同時在二毛領款時幫忙把風,這3人從一開始就具備共同詐欺美美金錢的犯意,並分工合作完成上述詐欺及提領贓款的犯罪計畫,所以自然都屬於共同正犯,而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一般洗錢罪(視情形也有可能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
2.至於阿猴的部分,則要具體判斷阿猴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帳戶的行為,具有何種程度的認識,假如阿猴貪圖高額報酬,雖然料到自己的帳戶可能被三毛拿去從事不法行為,但仍然同意交出帳戶,這種情形,實務上通常認定阿猴成立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因詐欺及洗錢行為的主導權掌握在三毛等人手中);不過,要是阿猴明確知道三毛需要人頭帳戶來騙取被害人匯款,卻依舊抱持加入三毛等人所組詐騙集團一起來詐騙美美的心態,並負責其中提供收款帳戶的任務,此時阿猴顯然已經有意參與三毛等人的犯罪計畫,視同自己的犯罪加以執行,主觀上具有犯意聯絡,客觀上也有行為分擔,所以就會構成詐欺取財罪(若阿猴得知此犯罪集團成員包含自己已經達到三人以上,則會成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的共同正犯,而不只是幫助犯而已囉。

五、結語:
人類習慣於群體生活,在成長的過程,我們常因血緣、工作、交友、參與活動或居住地區等關係而接觸到形形色色的人,並因此成為某團體的成員或是與某些人密切往來,但在群體生活中,我們務必要把持住內心衡量善惡的一把尺,避免涉入任何違法的行為,要是為了追求在團體裡或他人心中的認同感,反而與他人同流合污、一起為惡,到頭來終究必須面對自己應負的責任,那時縱然悔不當初,也已無濟於事,千萬不可輕忽唷!

六、參考法條:
刑法第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刑法第150條
(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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