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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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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函送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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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偵辦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函送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本署受理偵辦本案之緣由:
本案原係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受理陳亭妃等告發偵辦之案件,茲據該署於104年11月3日將本案函送本署,略以:本案告發之犯罪事實,係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偵查結果如有罪嫌不足之情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3項職權送再議,而最高法院檢察署之上已無上級法院檢察署,故為期符合法制並求完備週妥,於偵查完畢後,將全案移由本署依法辦理。

貳、偵查結果:
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等二人,均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參、不起訴處分之要旨:
一、 洪秀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之規範對象
國民黨為辦理第14任總統副總統提名作業,於民國104年4月15日公告,嗣分別於同年6月16日、17日經該黨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再於同年7月19日經該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提名洪秀柱為該黨總統候選人。是國民黨有關第14任總統選舉候選人黨內提名程序業已完成,洪秀柱依法即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所稱「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為該條文規範之對象。
二、被告朱立倫、李四川確有於104年9月18日、22日、29日及10月3日先後單獨或共同與洪秀柱會談
104年9月18日由被告朱立倫與洪秀柱會面,該次會談係洪秀柱向朱立倫請求競選經費補助,除論及選情分析及民調反應外,並未提到有關洪秀柱是否被更換或任何調整的事項,其餘9月22日(李、洪)、29日及10月3日(朱、李、洪)會面確有以民調不佳、黨內反彈、選情低迷等情為由,向洪秀柱表示是否自行宣布放棄競選總統。
三、上開會談過程均查無任何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
經傳喚證人洪秀柱、喬正中、張亞中、柯明秀等人均否認有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報導有錄音檔存在消息之媒體記者蔡慧貞堅稱不能透露消息來源等語。從而,查無證據可資證明確有會談錄音檔或錄音帶存在之事實。
四、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並無妨害選舉之故意
被告2人身居政黨要職,對於選舉之成敗、政黨之興衰,自應承擔其責,故對民調結果不佳之洪秀柱提出放棄競選活動,或更換候選人之要求,主觀上顯係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而與「惡意妨害選舉」之犯罪故意尚屬有別,難認已該當妨害選舉之主觀構成要件。
五、「朱洪配」搭檔競選之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不正利益
因洪秀柱於當時已為國民黨正式提名之總統候選人,無論就實質或形式以觀,均難認為由總統候選人改任副總統候選人之安排,對洪秀柱足以構成「不正利益」。況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並未對洪秀柱明示「朱洪配」之建議,縱有「朱洪配」之表示,亦僅為基於勝選考量之競選搭配,並非交換退選之條件,而洪秀柱是否得以副總統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仍須依據該黨之法定程序,即全國代表大會先行通過總統候選人,始得由總統候選人提出副手人選,非由被告朱立倫、李四川個人得以決定,故縱有此等競選搭配建議,亦與實務上所認「介紹職務」之不正利益(參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之情形,顯有不同。
六、 系爭3000萬元之支票係國民黨提供給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的選舉補助款
104年10月21日承辦檢察官隔離訊問被告二人及證人葉匡時、洪秀柱,在得知有面額3,000萬元之支票一事後,立即調閱國民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管會)有關該張支票之相關簽呈、領據、支票等文件,當庭予以提示訊問,再傳喚相關證人、調取其他候選人競選補助款之相關資料、傳票、支票存根及支票支付明細紀錄等文件予以勾稽查證,確認上開支票發票人為國民黨、日期104年9月30日、付款人為永豐銀行中崙分行、票號AI1349681號、面額3,000萬元、受款人記載為憑票支付105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係國民黨提供予總統候選人之政治獻金,確係國民黨提供洪秀柱競選總統之補助款,並非要求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之條件或對價。
七、「五億退選」一事,係查無實據之傳聞
承辦檢察官依據消息之傳遞訊問多名證人,及最終消息來源之證人王錦芬具結證稱係其於喝咖啡之時,聽到庭院圍牆外有人談論五億元換柱之事,然並未進一步求證消息來源等語。顯見「五億退選」確屬傳聞,雖為洪秀柱於104年10月12日在公開場合發表之言詞,亦僅係洪秀柱競選辦公室助理、隨扈轉知洪秀柱而無從查證之流言,並非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或另有他人向洪秀柱提出之退選條件。
八、104年10月6日洪秀柱記者會聲明文及臉書貼文,提及「資源」、「搭檔」等文字,係針對媒體傳聞之澄清
被告二人均否認有以「資源」、「搭檔」等為交換條件,勸退洪秀柱。另參酌洪秀柱與撰寫臉書內容之柯明秀亦均表示,為表明立場及回應外界輿論及某政論談話性節目中媒體人之質疑,始提出上開措辭之聲明文等情詞,顯然上開聲明及臉書貼文並非在回應洪秀柱與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會談內容。

肆、結論:
一、被告朱立倫、李四川與洪秀柱確有於104年9月、10月間會面,且於會談中提及洪秀柱是否放棄競選總統活動,然其等要求證人洪秀柱放棄競選活動,主觀上係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尚難認有惡意妨害選舉之故意。
二、被告朱立倫、李四川並未直接向洪秀柱明示改以「朱洪配」方式搭檔競選,但縱有「朱洪配」之建議,亦僅為考量勝選之競選搭檔建議,並非交換退選之條件,尚難認屬不正利益。
三、被告李四川確有於104年10月5日請葉匡時轉交面額3,000萬元之支票給洪秀柱,起因係洪秀柱以競選經費不足為由,於104年9月18日向被告朱立倫請求國民黨提供補助,故由被告李四川指示國民黨行管會開立付款人永豐銀行中崙分行、抬頭為「105年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洪秀柱政治獻金專戶」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而其給付補助競選款之方式,與國民黨提供其他立法委員候選人政治獻金方式均同,加以行管會開立及被告李四川給付票據時,洪秀柱仍為國民黨第14屆總統候選人,該筆款項為國民黨提供該黨提名之公職選舉候選人之政治獻金應符常情。
四、 被告李四川、朱立倫於與證人洪秀柱討論、要求其考量退選可能性之會談中,並未以提供該筆政治獻金為退選之交換條件及對價,難謂被告朱立倫、李四川所為,有何涉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罪嫌。
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二人涉有告發人所指之犯行,自應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不足。

附件:本署104年度選偵字第56號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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