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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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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之問與答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6
  • 資料點閱次數:501

1什麼是修復式司法?

   修復式司法是一種讓犯罪當事人和相關人坐下來討論、解決問題的方式。這些相關人包括加害人(犯罪的人)、被害人(受害的人)、他們的家人,甚至可能涉及的社區成員。

   這個過程的重點是給大家一個機會說出自己的感受,並讓加害人了解自己的行為帶來了哪些傷害。透過這樣的對話,所有人可以一起討論怎麼彌補被害人,並想辦法修復受損的關係。

   簡單來說,修復式司法不是單純的懲罰,而是希望透過溝通和互相理解,讓大家能夠共同面對和解決問題,減少傷害,並幫助每個人走向更好的未來。

2 修復式司法的程序具備哪些要件?

修復式司法的程序具備下列要件:

(1)事件的利害關係人均能面對面參與犯罪的處理,並能夠溝通及分享經驗。

(2)當事人能藉此程序認知及尋求瞭解該犯罪事件所造成的損害(損害並不僅限

   於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也有可能因該事件經歷損害)

(3)參與一定要是自願性。不可以強迫、恐嚇、威脅或操縱被/加害人的方式來

   達到參與的目的。

(4)必須以說真話為基礎。加害人承認其犯行是進行修復式程序的前提要件。

(5)被害人及加害人的權利都要被保障。

(6)要有修復促進者的參與。

(7)整個過程是要針對加/被害人整合至社區而發動。

(8)在溝通、協調後,必須發展出一套針對未來的解決(補償)方案或計畫。

(9)不要有懲罰性方案摻雜其中。

(10)以是否整合、修復的結果來評估修復式司法的達成度。

3法務部為何要推動修復式司法?如何推動?

   修復式司法是一種新的犯罪處理方式,它關注的不只是對犯罪者的懲罰,還注重如何幫助受害人和加害人修復因犯罪造成的傷害,並重新建立和諧的社會關係。

   傳統的司法制度往往偏重於懲罰加害人,受害人則常常被忽略,只能在法庭上充當證人,難以真正感受到正義的實現。而加害人被判刑後,他們的家庭也可能受到很大影響,比如失去主要的經濟支柱,或是親子關係變得疏遠。

   修復式司法的目標,是在犯罪發生後,透過「對話」和「理解」,幫助當事人療癒傷痛,彌補損失,重新建立彼此的信任。例如,讓受害人有機會向加害人表達自己的感受和需求,而加害人也有機會了解自己行為帶來的影響,並承擔責任。這種做法不僅能讓受害人感受到公平和尊重,也能幫助加害人重新融入社會,避免再次犯罪。

   法務部從自(98)年將推動修復式司法列為重要政策,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司處及民間機構成立推動工作小組,研訂「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確立「理念倡導」、「深化理論架構」、「執行模式之試行」、「融入學校課程」等四大面向的推動策略。

   修復式司法強調「尋求真相、相互尊重、撫慰心靈、承擔責任、修復關係」,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4 哪些加害人或被害人可以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

※被害人要具有下列情形,才能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

(1)自己有意願想和加害人面對面對談。

(2)溝通表達能力方面沒有困難。

(3)沒有濫用藥物或酒精物質。

(4)未成年者應經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參加。

※加害人要具有下列情形,才能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

(1)自己想參加,而不是為了減輕刑責。

(2)已承認犯行。

(3)有承擔責任的意願。

(4)沒有重大前科。

(5)溝通表達能力方面沒有困難。

(6)沒有濫用藥物或酒精物質。

(7)未成年者應經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參加。

5 哪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

   兒虐與無被害者的犯罪案件不能適用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重大案件則需由被害人提起。

6 承辦地檢署會為提高辦理修復式司法方案的績效,而要求當事人參加或達成協議嗎?

   不會!修復式司法方案不以辦理的案件數量或當事人是否達成協議,作為成效評估的指標。修復式司法方案係為了解修復式司法在我國應如何推動、以及建構符合本國社會文化、價值及當事人需求的修復式司法制度,其評估指標將以參與方案的當事人、司法人員及修復促進者等參與感受調查為主。

7 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有哪些階段?

   修復程序依循明確的步驟進行,依序為:申請或轉介、開案、評估、對話前準備與個別會談、進入對話、後續追蹤、轉向措施,最後進入結案階段。

8 當事人如想參加修復式司法方案的修復程序,要到哪裡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有意願的加害人、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案件繫屬的承辦地檢署檢察官申請,由檢察官詢問當事人意願後予以轉介。

9 是否會強制被害人或加害人參與修復式司法方案?

   修復式司法,最重要的前提要件是當事人的自願參與,也就是說要尊重被害人、加害人的意願,不能用強制的方式,而且,參與的當事人也要由修復促進者在事前與他們分別見面,以審慎評估是否適宜進行修復程序。

10 修復程序是由司法人員進行嗎?

   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只會在當事人有意願時協助轉介,修復程序則由具中立性的修復促進者來進行。

11 當事人申請或經轉介同意參與修復程序後,就會安排讓雙方見面對話嗎?

   不會,本署促進者還需要進行評估程序與對話前的雙方當事人的個別會談,以了解當事人是否適宜進行對話。

12 對話的場所在哪裡?

   原則上會安排在本署第二辦公室的修復式司法會議室內進行。讓當事人在具有和善、安全、平等及不受干擾的環境來進行對話。

13 當事人在對話時要談些什麼?

   對話的主要內容有:描述犯罪事件、結果及影響(包括感受及實質損害)、修補犯罪傷害的責任者及方法等。

14 修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如果不想再繼續,可以中途結束嗎?中途結束,是否會影響當事人在原有刑案之權益?

   當事人雙方均有意願是進行修復程序最重要的要件,所以,一旦有一方當事人不想繼續,基於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願及權利,可立即終止。

   修復程序的進行與該案件的司法程序係平行關係,除當事人於修復程序達成一定協議且其後續履行狀況良好,顯見加害人有為復原犯罪傷害而做出努力,得提供為起訴、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量刑之參考外,若修復程序中途結束,也不會影響雙方當事人在原有刑案的任何權益。

15加害人會不會假裝道歉,以獲取減輕刑責的結果?

(1)修復程序的啟動,除被害人及加害人必須有參與意願外,加害人也必須先承認其犯 行。而就這兩部分,也是修復促進者在全部對話程序(從會談前的與  被害人、加害人分別見面的事前準備;個別會談的進行;對談程序進行;後續追蹤程序)中都必須不斷確認、觀察評估的主要事項。

(2)修復式對話程序與現行調解、緩起訴處分及協商判決等司法程序最大之不同在於建構以被、加害人為程序主體之處理犯罪模式,其目的之一即藉由加害人了解其行為所帶來的傷害或影響後,激發其內在的羞恥感或因感受到被害人的同理接納而有勇氣為其行為負責。

(3)加害人的道歉並非修復式司法程序的目的,也非加害人參與或程序終結的要件,在修復式司法方案之實施原則中,也特強調:「不可有意或無意強迫加害人道歉」,且從國外進行修復式司法的經驗及實證研究可知,加害人在經歷修復式程序後,道歉往往是自然形成的結果,所以,加害人並不需要假裝道歉。

16 修復式司法與一般的調解有不一樣嗎?

   在一般的調解程序中,調解成功或不成功,是以有無達成金錢賠償來判斷。但修復式司法是用不同的標準來評估,例如被害是否回復?當事人有無參與決定並解決問題?是否回復處理生活的能量?在確保當事人在相互尊重、安全的氛圍下充分表達感受與自主決定雙方同意的解決方式(並非一定是金錢賠償)

17 選擇修復式司法程序,犯罪者是否可藉此規避刑責或停止刑罰的執行?

   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不會影響原有的刑事偵審或執行程序,二者之間是平行雙軌的關係。部分國家雖已立法將當事人的協議結果及加害人對修復的努力,列入量刑參考,但並非採用修復式司法程序即可以取代原有的司法偵審程序或排除刑罰的執行。

18 修復式司法程序,是不是強調被害人一定要選擇原諒?或是要求加害人一定要向被害人道歉?

   不會。修復式司法強調在自願的基礎上,經由修復程序進行,尋求終結案件的共識及協議,被害人原諒加害人或接受加害人的道歉,是程序進行所可能帶來的自然結果,所以不會強迫被害人接受道歉或原諒或要求加害人一定要向被害人道歉。

19 當事人在修復程序中做成的協議,會影響偵查、審判的結果嗎?

   當事人於參與過程之陳述、協議及履行情形,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公訴檢察官得自行衡酌是否列入偵查終結處分或提供法院作為量刑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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